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佛山购房合同入户

佛山购房合同入户

时间:2019-06-13 00:26:45    下载该word文档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佛山购房合同入户



  篇一:新佛山人有买房资格不等于有入户资格
  新佛山人有买房资格不等于有入户资格
  来源:信息时报20XX-04-1308:20:00
  许多“新佛山人”希望通过购房入户,但目前在佛山有购房资格并不完全等同于有入户资格。
  限购已经一年,许多“新佛山人”在达到一年社保或税收凭证的情况下,都开始关注楼市,希望在佛山购得一套住房。不过,近期准备购买二手房的杨先生却很疑惑:是否在佛山买房就可以入户?购买二手房入户条件和一手房是否相同?记者了解到,佛山从去年开始放宽“购房入户”的条件,购买二手房符合佛山市引进人才条件的也可入户。但是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大专生购买二手房入户较难。也就是说,在佛山有买房资格的不一定在佛山有入户资格。居住证不作可购房证明
  在佛山,有这样一群“新佛山人”,他们工作在佛山,但是工作关系、社保缴纳等却在广州或其他地方。在佛山楼市限购后,佛山明确要求在佛山购房需提供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那么,这些“新佛山人”在取得以上证明后能否在佛山买房呢?近日,市民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他在佛山工作,但是社保却是由广州那边的总公司缴纳。他很疑惑,他在佛山已经工作3年,也有佛山居住证,是不是就能在佛山购房呢?
  根据佛山市的限购政策,外地户籍人群购房须提供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而居住证则不在凭证范围之列。也就是说,虽然外地人在购房时必须有佛山居住证,但是仅有居住证在佛山不能买房。此外,在限购初期,对于补缴社保或税收的外来人群,在有实际劳动关系和单位缴纳社保证明的情况下,凭借工资条或劳动合同,可以补缴。但是,在去年10月25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加强销售资料审核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
  大专生购二手房难入户
  由于杨先生没有一年以上纳税和社保证明,他无法在佛山买房。而其妻子则拥有一年社保,是否可以以其妻子名义购房并入户呢?对于很多在佛山工作的外地人来说,购房入户是解决子女上学的最好办法。不过,佛山对于购房入户的规定虽然已经放宽,但是大专生购买二手房入户仍然较难。
  根据佛山市20XX年公布的《佛山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购房入户”的审批条件规定为: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可申请入户: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按照以上规定,大专以上学历在佛山购买一手房即可入户。而去年佛山发布《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规定,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符合佛山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各类人才,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已办理房产证的,可办理落户手续。而各类人才明确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符合佛山市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技能型人才;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佛山市纳税大户、大企业、大集团所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还有经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核准,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企事业单位经考核合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
  根据此规定,本科以上学历在佛山购二手房可入户,不受居住年限的限制。而杨先生的妻子是大专生,根据相关规定,想入户佛山必须经过人才服务机构核准。
  广州公积金可用于还贷
  对于工作关系在外地的新佛山人来说,不仅买房纠结,在贷款方面也有难题。正准备买房的梁先生就遇到这样的难题他的公积金在广州缴纳,他很疑惑能否使用公积金贷款。据了解,20XX年5月,珠江三角洲地区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实现珠三角八市住房公积金互贷。
  不过,当记者致电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时,相关负责人并未明确表示广州住房公积金可在佛山贷款。“要看佛山的规定,如果佛山允许,我们就不反对。”在贷款额度方面,广州规定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而佛山则为26万元。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在佛山贷款,所需的手续都应完全按照佛山的规定进行。”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在广州购买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供楼。按照规定,在广州购买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还房贷,不能用于首付。即在首次偿还购房贷款的一个月后直到还清贷款期间,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公积金的上限为购房合同上房子的总价+贷款利息,余额不能小于十位数或百位数。
  篇二:佛山购房入户政策
  佛山购房政策
  户口迁移(购房入户)
  项目名称:
  户口迁移(购房入户)
  审批类型:
  A-行政许可
  法律效力:
  核准
  颁发的证件名称:
  准予迁入证明
  设定依据:
  佛府[20XX]92号文、佛公通[20XX]86号文
  审核条件: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注: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独生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该产权人占有产权的比例必须等于或大于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二手房”以《房产证》中标注的房产来源界定。来源为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商品房;来源为非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二手房”。因《房产证》中没有标注房产来源而无法直接认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确认的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并根据出售方的名称和开具发票的单位进行认定。
  社会保险五区通用。确认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年限可以按我市各区累计的方式计算,不要求连续、不间断。
  《产权证》中登记的产权人为夫妻其中一方,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不符合审批条件所列附加条件之一,另一方符合的,应当允许以购房为由申请入户,但申请人必须为符合附加之一的一方。
  篇三:佛山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现售)
  合同补充协议(住宅现售)
  出卖人:
  买受人:自愿认购xx花园阁单位双方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完善和补充约定。
  一、重要提示:
  为确保买受人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出卖人特提示买受人在签订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买受人在签约时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楼盘不利因素、《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文件,并做出了合理的说明,买受人对该公示内容表示认同。
  2、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示范单位已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以及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表达和所提供的口头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广告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及本协议内容为准。
  3、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全面介绍了行政机关对购房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买受人承诺自己完全符合行政机关规定的购房资格。日后若因买受人购房资格瑕疵导致合同不能备案、产权登记不能办理等情形,买受人保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全部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4、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准。
  二、关于商品房基本情况(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
  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规划用途若因法律法规、政策、登记规则发生变化,则以实际登记为准。
  在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出卖人已明确告知项目所在地及该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具体位置,买受人对此已知悉并认可。在合同第三条中约定的房屋层高属于该套房屋的设计标准层高,非楼层净高,其他空间局部层高可能低于或高于此值。
  三、房屋权利状况承诺(对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必须严格按当地政府批复文件对可售单位进行销售,对于佛山市房地产网显示可售的单位进行销售,不得捂盘拒售,若非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出售问题,出卖人有责任及义务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直至达到出售条件,但不承担责任。
  四、计价方式与价款(对合同第七条的补充约定):
  商品房作为商品的一种,其价格会随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出卖人不承诺房屋能够保值增值,买受人已充分考虑了投资风险后,自愿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对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选择分期付款,若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任何一笔购房款且延期付款满3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卖人根据上述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房款总价)的5%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应退还给买受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2、关于贷款方式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日内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并提供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若由于买受人原因贷款银行不能在办理按揭贷款当日计起60天内全额放贷至出卖人或出卖人账户,即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由于出卖人原因除外),买受人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若因国家及贷款银行有关住房按揭贷款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银行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买受人应在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如买受人不能按要求增加首付款额度,导致出卖人未能按时收到全额房价款的,应视为买受人违约,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若买受人的按揭申请非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获银行接纳的,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更改付款方式并交清房款,逾期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超过按合同约定时间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要求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出卖人不少于合同总价(房款总价)5%的赔偿金,并需承
  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因注销登记备案费等)。并且买受人需要配合出卖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不计利息。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不计息。如买受人需归还按揭贷款的,出卖人可将应退还的房款直接用于归还买受人的按揭余额本息。若买受人拒绝办理上述解除手续的,则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的标准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直至配合办妥之日。
  (4)买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银行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楼款)而导致出卖人作为担保人而承担担保责任代其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除应全额返还给出卖人代付的款项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出卖人解除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在买受人已付房款(含银行放款)中直接扣除代付款和违约金后,若有剩余,余款退还给买受人。
  (5)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已知悉并已预测到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家法规政策或地方法规政策的变动可能会涉及到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首付比例的提高、贷款利率的调整、贷款条件的调整、购房主体资格的调整以及税收政策变动等,上述法规政策的变动不能作为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事由。
  六、逾期付款责任(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如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进行过装修,买受人可以处置其添附的但未与房屋相附的动产,其他装修无偿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对该商品房采取拆除、毁损等行为以致影响该商品房的正常使用。由于买受人在行使权时对该商品房采取拆除、毁损等行为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付房款(含银行放款)中直接扣除代付修缮费,剩余余款再退还给买受人。
  七、商品房交付条件(对合同第十条的变更和补充约定):
  1、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将商品房交付条件变更如下: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即可交付买受人,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2、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必要条件是买受人已签订备案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纳全部房款(若为按揭付款方式,则除首期款外,还包括银行已将全部按揭贷款划入出卖人账户)。买受人若未签订备案合同或未按期交纳全部房款或者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房屋面积补差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情形下,除应按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有权不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如果在此期间,该房屋产生任何费用,则买受人在补齐相关费用后(包括物业费等),方能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八、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对合同第十一条的变更及补充约定):
  1、基础设施设备交付时:水、电具备使用条件;燃气管道(限买受人所购房产配有此项)铺设到户(出卖人仅预留一个接口,具体管道开通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及缴纳费用)。
  2、鉴于本项目是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他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3、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其投入使用(如商铺开业)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买受人或经营者最终确定。出卖人对公共配套、商业、会所的具体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4、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产权登记面积或实际使用面积、空间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各类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该类费用标准由相关收费单位确定,买受人承担。
  九、交付时间和手续(对合同第十二条的变更及补充约定):
  1、对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补充: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或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交付使用的时间,买受人应自行前往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否则,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付房屋。如买受人未付清房款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本房地产直至买受人付清房款为止。
  (2).若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前将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文件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在《收楼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约定文件。
  (3).若出卖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将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
  除非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领;否则,视为交付。已交付(包括视为交付)的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自此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房屋质量瑕疵由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对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
  (4)双方同意按照现状交付房屋,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交付通知后,应当亲自办理相关交付手续并验房。如买受人确实无法自行办理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或第三人持买受人通过公证部门签发的授权文件代为办理。
  2、对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变更和补充约定:
  (1).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要提供该房屋的物业维修资金缴纳票据,如买受人不能提供上述缴纳票据,出卖人有权不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买受人补齐相关税费后,方能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因买受人不能提供上述票据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因买受人不能提供上述票据,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等费用)。
  (2).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粉刷缺陷、局部渗漏、部品零件损坏、管道堵塞、墙面裂缝、石材或瓷砖裂缝等质量瑕疵时,出卖人按保修条款负责维修,买受人不得以上述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出卖人的交付。维修应在交付后完成。维修涉及特殊工艺或工期要求的,在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期限基础上,出卖人可以合理延长。维修不影响交付。
  (3).如买受人逾期办理交接手续,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商品房已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并已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交付或视为交付后,非出卖人原因导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中所指“商品房交付或视为交付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相关费用,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从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
  3、买受人在购买该物业时已获得出卖人清楚的告知,在本人所购买的楼栋中有部分单位属于合并户型,该合并户型内有部分面积是属于公摊面积。为了便于清洁卫生以及日常管理,买受人同意将全部合并户型房屋内的公摊面积(即直接相连的入户花园及封闭过道)由购买该合并户型的业主进行管理、维护和使用,但该业主进行管理、维护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其用途。买受人承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提出退房索赔或影响其他业主日常居住。
  4、如买受人为2人或以上,则全体买受人同意买受人中任何一人办理收楼手续均视全体买受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其余买受人不以未亲自前往办理收楼手续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十、商品房质量(对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变更约定):
  1、除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房屋交付时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均属于出卖人质量保修范围,出卖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
  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的,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所称“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是指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功能缺陷,经维修整改不能解决,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修责任是指,商品房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及保修责任。如经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属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若买受人继续履合同的出卖人支付按已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支付按已付总房款10%的赔偿金,买受人承诺不得追究出卖人责任。
  2、对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所称“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替代的情形。
  3、对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一项的变更约定:
  交付时,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出卖人负责整改,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交付使用后,因买受人添置家私、设施设备或其他外部环境变化、第三人所为导致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十一、保修责任(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及时派人员前往跟进处理问题,并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给予保修服务。买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时,买受人可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提出检测的,检测费由买受人先行垫
  付,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严重不合格的,检测费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前述质量瑕疵和质量争议不影响本商品房的交付,不构成买受人拒绝接收出卖人交付房产的条件,出卖人须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依法保修。买受人无合法理由未按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保修期不作顺延。
  2、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所列项目的质量问题,由出卖人负责保修;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他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出卖人对上述原因引发或导致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保修责任;因自然灾害及社会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3、在任何阶段,不管任何原因导致出卖人应承担保修、修补责任,且出卖人在履行保修、修补责任过程中,需要买受人配合、协助的,买受人应进行配合、协助,并同意不因配合和协助提出任何要求。若买受人不进行配合、协助而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修补责任的一切法律后果,出卖人不承担。
  4、买受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该商品房的内部装修。且内部装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承建。该商品房内部装修完成后,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该商品房因内部装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出卖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买受人应予以赔偿。
  十二、房屋登记(对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变更及补充约定):
  1、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出卖人配合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2、出卖人仅负有报送产权登记资料备案的义务,取得《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的时间以产权登记机关的出证时间为准。买受人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应同时向出卖人领取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出卖人在客户领取购房资料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并须买受人签字确认,买受人签字后即视为出卖人履行了办证义务。买受人应在取得资料后10天内前往商品房所属的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领取办证的相关资料后,买受人可选择自行办理《房地产权证》或委托他人代办《房地产权证》,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必须出具经公证部门签发的《委托公证书》,否则,受托人无法领取相关办证资料。受托人应在出卖人提供资料后30日内将办证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审批。
  4、如遇不可抗力、突发性公共事件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动等的限制或非出卖方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办理,且不承担第十七条项下的违约责任。
  5、双方一致同意,如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出卖人要求提交资料、缴纳契税、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办证税费用)暂不能办理产权备案登记的,本合同第十七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自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6、非出卖人原因,该商品房在双方  
约定期限不具备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条件或未办结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十三、物业管理(对合同第十八条的补充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的终止期限为:本项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依法签署的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补充合同第十八条第(三)项:买受人不办理交付手续,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理由,物业管理费从交付通知确定交付使用之日,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为准。十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合同第十九条的补充约定):
  1、按照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遵照《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相关管理办法。
  2、(1)本项目未计入分摊面积部分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地下室、车棚、室内(含地下)车库/车位、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露天车位、架空层、架空层车库、会所、活动中心、泳池更衣室、商业街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物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出卖人保留自用的物业、预留用地产权;(3)出卖人无计价分摊的公共部位;(4)出卖人有权出售但未售出的物业;(5)出卖人与买受人有约定属出卖人拥有的其他物业。
  上述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出卖人有权自行决定出售、出租或自用。
  3、在本项目未完全交付最后一期商品房或配套设施前,卖方有权在共有部位、公共场地设置广告,若产生收益,归出卖人所有。
  4、部分首层产品中设置有煤气、排水、消防管道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在购买前已知悉相关情况。
  5、本合同项下部分户型产品内设有给排水管道、消防管道、消火栓、排烟管井等设施,可能对买受人的装饰
  装修造成一定的影响,买受人在购买前已知悉相关情况。
  十五、送达(对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补充):
  双方的联系方式以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按上述方式联系不到对方,则相关责任由被通知方承担。出卖人根据合同所记载的买受人的联系通信地址发出的任何文件,均视为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文件后3天内收到。
  十六、补充协议(对合同第二十五条的变更):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主合同第二十五条变更如下:
  1、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构成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之间就买卖该商品房的全部协议内容,并取代之前出卖人及其代理、职员等向买受人或其代表所提供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刊物、告示)、承诺、陈述、声明、认购书和其他协议或事宜。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定前上述资料中就该商品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含小区内公共部分)等可能对买受人的购买决策产生影响的说明,与本合同(含补充协议及其他附件)的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是出卖人与买受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买卖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买受人声明: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出卖人责任免除或限制部分的条款已经理解,出卖人对该部分条款已经作出说明。出卖人、买受人在签署本补充协议时对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照本补充协议严格执行。若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作出了特别提示,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非经对方书面同意无权单方解除。
  十七、合同附件补充约定:
  1、合同附件一补充:该商品房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则执行。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以政府最终验收文件为准。
  2、合同附件一补充:买受人应当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瑞安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瑞安花园装修管理协议》《瑞安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出卖人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买受人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瑞安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瑞安花园装修管理协议》《瑞安临时管理规约》。
  十八、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约定:
  1、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交付后,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买受人在向出卖人返还房屋时,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标准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该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至买受人将房屋返还给出卖人之日止。该使用费出卖人可在应返还给买受人的房款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足。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
  (2)除非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在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起算。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手续,出卖人应在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抵押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0日内退还买受人相应款项(该款项金额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确定,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买受人应支付出卖人违约金的,出卖人有权将相应违约金自应返还给买受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3、若解除本合同,如合同已经登记备案,买受人应当及时协助办理注销合同登记事宜,如买受人为按揭付款,当本合同因法定或本合同约定事由而解除,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按照如下方式退还已付购房款:(1)买受人所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交给政府部门的合同各项税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因注销登记备案费等)首先直接进行抵扣;(2)剩余款项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优先支付给买受人的按揭银行,代买受人清偿按揭贷款及利息,如仍有剩余则直接退还予买受人。
  十九、关于合同以外的信息与其它补充:
  1、本项目在售价中已经充分考虑了以上各项不利因素可能对居住造成的影响。以上红线内外因素,在履行了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佛山购房合同入户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