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6]55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2
【实施日期】2016.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2日
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第55号令)、《河北省信息化条例 》、《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指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通信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智慧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网络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等)及运行维护。
第四条 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推进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建设的统筹规划、研究论证、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管理监督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资金,配合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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