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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辩论

时间:2019-12-09 20:49:01    下载该word文档

正方

支持本方的观点、例子:

1、韩国楼市在20012004年间上涨得很疯狂,尤其是在首尔,核心地段上涨幅度每年达到10%20%韩国政府为了打压高房价,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关键的利器就是“综合不动产税”。综合不动产税是在财产税之上额外征收,主要面对高端住宅,意在打压高房价、促进财富的再分配。虽然综合不动产税是国税,但韩国政府把税款分配到各地方政府,帮助缩小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实现综合不动产税的第一年,韩国楼市的标准房价出现7年首次下降,全国楼价平均下降了4.2%,首尔核心地段楼价甚至下降了9%左右。

2、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根据新政策,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次调整旨在保证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同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3征收房产税的好处(即房产税存在原因):

从效率角度来度:征收房产税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住房的按需分配;

从公平角度来看:征收房产税有利于抑制房价,缩小贫富差距。

房产价值多半与房产主的经济状况大致相符,征收房地产税更能体现通过征税抑富济贫,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初衷。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炒作风,从而平抑房价。房价涨得越高,买得起房的人就越少,自有房率就越低。高房价政策制造富人,扩大贫富差距,人民政府不应当把推高房价作为政绩,而应当提高自有房率定为施政目标。

房产税以个人收入为衡量纳税能力指标进行的对收入再分配,根据纳税人不同的负担能力区别纳税,体现税收公平。

从财政角度来看: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由于房产不能移动、税基固定,我国以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随着房产税的税制的不断完善,未来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不仅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是房产税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

4、本次两会中刘修文对上海、重庆试点表示“细致扎实、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这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证明试点效果不错,反驳对方不是很有利,毕竟太官方)

5、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为预备项目。目前我们正在按照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对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论证,同时做好起草草案等相关工作。待草案比较成熟,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证明我国房产税正在修改成熟完善中,不能以房产税所存在的不足对其完全加以否定,说其不应该存在。否则我国也不会将其由试点逐步推向全国;我国也不会向英美法系国家学习借鉴)

6从功能逻辑关系和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看,新房产税功能应该选择强调取得财政收入职能为主、收入分配和调节房地产市场运行职能为辅的“一主两辅”模式。从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看,地方政府缺乏独立稳定的税源,要想建立真正意义的分税制,需要为地方提供一种稳定的税收来源。房产税具有“受益成本”对应的特点,作为地方主要税源,既符合公共财政内涵要求,也易于在法理上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强调房产税财政收入功能、发挥其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资金的作用,也强化了“政府——纳税人”的税收契约关系,强调了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的义务,强调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当然也强化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因此,房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职能的凸显,不仅符合房产税内在职能的规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而且,对于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乃至法治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囿于我国目前税制结构和土地财政的现状,在当前条件下推出的房产税能筹集到的收入很有限,但对于它的开征定位还是应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这个目标随着房产税制的逐步推开健全乃至分税制改革的深化应会得到实现

6、

反方有可能的观点

一、征收房产税的源头出发:开征房产税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筹集公共资金”

1、首先,我国旧房产税从制定之日就不是出于取得收入目的而设计的。旧房产税的开征目的是“调节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调节收入”,是为了应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快、通货膨胀过高而制定的,并非是在公共财政制度下设计的房产税制度。在此基础上调整、恢复对个人自住房的征税就能使其成为“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主体税源的观点缺乏充分的依据

从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看,地方政府缺乏独立稳定的税源,要想建立真正意义的分税制,需要为地方提供一种稳定的税收来源。房产税具有“受益成本”对应的特点,作为地方主要税源,既符合公共财政内涵要求,也易于在法理上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房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职能的凸显,不仅符合房产税内在职能的规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而且,对于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乃至法治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2、其次,房产税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收入水平的限制。目前,尽管住房拥有率大幅提高,但大部分有住房者并不必然有相应的纳税能力(很多家庭是集三代之力买房)。因此,房产税对个人住房必须给予大量免税,而这又难以保证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需要。

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房产税具有较强的二次分配功能。因此我们应该从应该征收房产税,,但也要着力健全税制出发。我们不能因为难而不去做。囿于我国目前税制结构和土地财政的现状,在当前条件下推出的房产税能筹集到的收入很有限,但对于它的开征定位还是应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这个目标随着房产税制的逐步推开健全乃至分税制改革的深化应会得到实现。

3、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难当重任,主要原因:一是,所得税一次分配作用不明显,最有效的税种难以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寄希望于次级房产税并不现实;二是,个人收入水平差距并不主要表现为房产拥有上的差异(已回答);三是,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失。

同样,我们不能因为难以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就不去征收。相比而言,有很多税同样是只具有二次分配功能,我们不能说都不去征收。

4房产税怎么征收,是按交易价格收还是以房产本身的价值收。按照价格收可以按照一定的百分比来征收。按照价值收的话,每个房产就要去评估,谁去评估,评估的成本由谁来承担,评估的结果老百姓不接受的话,要诉求到法院怎么去打官司,这样会产生很多社会矛盾,加大很多社会成本。

(回:《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目前我国房产税计算包括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类。另外,明确说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同类房产进行核定。评估结果部分老百姓不接受很正常,就像法律判决不可能使原被告双方都心服口服,但是作为房产税的征收只要所在税务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规定即可。至于对方一直强调的房地产税计算公式存在问题,据2016312日新闻报道,我国房地产税最快将在2017年年底通过,即法定房产税计算公式尚未颁布,对方辩友尚静候法条即可) 

5、房产税征收还有一个时间杠杠的门槛,如果所有的房产都补交房产税,一是工作量大,二是先期买房子的人会有意见,会制造新的不公平。

(法律上有个名词叫做“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房产税的征收不溯及先期已购房的人,以后买房子的要征收,以前买的不要补征。对方辩友明白吗?所以对于这个点不存在任何争议点) 

6、房产税是为了扼制投资性炒房,扼制有钱人的多套购房,增加购房成本。现在上海出台政策只能购买一套房,第二套房、第三套房采取累进式的梯度税收制度。如果你买了房子空置不住,加额补交房产税。最后通过严格的、严密的、高档累进的税收制度扼制炒房行为,扼制多套购房行为。但是我国社会信息化建设不到位,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个人购房的信息在网上体现不出来,就像现在官员个人资产申报制度,根本报不上来。在国外,买房子在电脑上一打,就会调出你第一套房子在哪,第二套房子在哪,面积多大,花了多少钱一览无遗。我们国家上哪调去?再一个你界定不了谁买的是二套房,谁买的是三套房,谁买的是投机房。如果性质界定不了,税收累进制度的百分比也就确定不了。所以房产税收制度出台之后,全社会都在关注,已经买完房子的担心我要再交一笔税。有些人是大款,资金很雄厚,收点税对他们无所谓。对那些炒房子的,想买房子保值的来说,这点税对他们无所谓。中国的房价再降穷人也买不起,房价再升富人照买不误。

(这个问题更不存在争议了,强调一下我们这次的辩题是房产税是否应该存在,把问题剖开就是说房产税的存在是否对人们有利。而对方辩友说的是什么?说的是因为方法存在问题而使房产税得不了执行。很简单呐,将对方辩友所说的社会信息化建设加以完善,在制度层面逐步做到信息透明化就行了。这些方法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都需要逐步的完善。)

7、房产税的存在最终会使炒房者将税收成本转到购房者身上

(反驳:我们承认对住房征税并不能确定必然会带来房价下降。相反,税收增加会导致成本上升,这就难免影响最终价格。但需要看到的是,只有在房产税征收额度有限的情形下才会发生税收转嫁现象,如果房产税征收额度高到购房者无力接盘,而炒房者又无力自己承担与消化的程度,就能避免税收转嫁现象出现,迫使炒房者降价出售房产)

8、据调查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并未达到良好效果,频频受到质疑

(重庆上海之所以受到质疑,效果不佳主要在于重庆上海两地征收对象非主流,要么是针对高档住房、别墅,要么就是针对人均面积过大的普通住宅,而房地产市场主流存量住宅针对较少。因此,在之后阶段通过调整征收主体可以实现征收效果扩大化)

9、要完成房地产税征收的实现,首先要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对于不动产登记操作的难度性大导致房地产税征收的难度扩大,不如不征

(我们要明白不动产登记不仅仅是房地产税征收的前提,涉及房屋的转卖、继承等都会涉及不动产登记,所以不存在因不动产登记难而不用征收房地产税。不动产登记覆盖全国是必经之路)

10、全国不同地方的楼市、政府税收、居民收入水平不同,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如何确定导致社会存在很大争议,常常引发大量纠纷

(应在低端范围给予一定的免征税额,这样可以抑制投资投机性消费,对拥有多套住房的高收入群体多收税,对中低收入群体免税乃至反哺)

11、投资性购房需求应该被支持

在经济下行,必须靠房地产推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巨大,必须依赖房地产给子相应的支撑。如果现在出台房地产税,对房地产业肯定是雪上加霜,而投资性购房就是房产的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不能正常匹配时的润滑剂,就是房地产领域的商业行为,就是商品房当前价格和未来价格出现巨大偏差的必然产物。就像银行不能满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的时候,就需要到作为投资市场的股市中发行股票来满足企业的资金运转。而开发商们生产的房子当不能快速被市场消化的时候,就需要零资金成本的投资性购房需求去替代高成本的开发商资金链,让开发商专注于最擅长的生产房子,而投资者专注于持有房子,大家各尽所能才能让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而投资者购买房产就和购买公司股票一样即满足了生产企业的资金需求,也能分享公司发展带来分红的机会,当然也就和股票一样会有涨跌带来的收益和亏损的可能。所以,投资性购房需求不仅不应该抑制,反而应该被支持。

(回:房产税对投资行为有抑制作用,但未必能降低房价,甚至可能推高房价。首先,目前我国房产价格上涨主要是由于需求带动的。由于需求的刚性,我们看到每次调控房价压需求的措施最后都会导致房价的上涨,可以预料,单纯的房产税只会助长房价。降低房价的有效办法是对投资性购房的直接限制,比如非居民禁购、居民限购。我们可以将征收房产税和对整个房地产税制结构的调整一起进行。 从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看,尽管我国房价目前处于上升通道,但调控房价、抑制投资毕竟是短期目标,应该让位于更有效的供给制度、货币政策、需求政策去相机决策,而不是房产税。房产税三个方面职能中,筹集收入是最本质最主要职能。)

12.不能解决地方卖地问题

房地产税土要涉及两种,包括流转环节和保有环节。现在流转环节大概有四大税,保有环节也有几个税。中国现在这四种税或者五六种税(房地产税)加起来大体占到国家税收的11%13%,高的时候占到17`%,而土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高的时候达78%。所以,收房产税也难改地方政府卖地冲动。从目动已经试点房产税的两个城市来看,也没有什么获益。上海大概两三个亿的收入,乘10倍就是20多个忆,还没卖一块地的钱多。所以,用保有环节的税来解决替代我们现有的土地出让金的说法,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另外,在中国对住宅在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也可以说,这种房产税(物业税)不应该出台,即使出台也不可能成功。第一个原因是,从建立地方税体系的角度讲,中国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都不能使房产税成为地方则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平衡中央地方财政分配比例失衡问题。第二个原因是,开征房产税的意见用美国、日木、香港的房产税作为理由。但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发展初期并没有房产税,而是发展到一定的富裕程度以后设立的。因此,在世界各国取消或降低财产税的浪潮中,结果中国要反道而行之,作力一个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反而大幅度增财产税,这绝不是一个好选择。现在想把房产税搞成个中国地方税休系里的主要税种,这完全脱离中国买际,完全不符合世界税制发展的规律,布点食洋不化

13、房产税师出无名

我国土地属于国有的特殊性质,造成我们特有的土地出让金制度。有一些学者认为,土地不应该是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岳树民(2004)认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向使用者征收房地产税是不合适的;如若对土地征税也只能是使用税,而不能是房地产税。刘桓(2004)认为,土地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产权,不能整体将其定为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叶宁和钟晓敏(2005)也认为,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应该只有房产,因为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使用者都不能成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70年的使用年限是租金一次性收上交,这些钱是开发商掏的,但开发商又把土地出让金基本摊在房价里,摊给购房者,也就是说我们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又要征收房地产税,这涉及重复征税。虽然外国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而我国约8%,但我国的卖地收入、占到地方财政的40"%以上。多数国人购买房屋并不是为了炒房,他有一套100平万米的住宅,添加了一个80平方米的商铺,他只是为了改善生话,现在又把商铺的时间缩小为40年,又交房地产税,农民更别说了,弄个宅基地也好,种地卖点粮食,这个时候还需要征收房地产税,农民太不容易了。

回: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请不要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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