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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705【发布文号】宁政[1986]131【发布日期】1986-08-21【生效日期】1986-08-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六年八二十一日宁政〔1986131号发布)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契税条例》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房产交易的管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本市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不论单位或个人买卖房产、对换房屋产权、继承、析产、赠与房产,必须到西宁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买私卖或利用交易进行牟利等非法活动。第三条第三条房产交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产权归属应当清楚,并持有合法的产权证明;2.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办理交易手续;3.继承人出售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出售。4.买卖单位自管的公房,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西宁市房管局批准,方能办理交易手续;5.出售商品房屋,卖方须具备房屋开发和营业资格,所出售的房屋报市房管局备案,方能办理交易手续;6.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须经市房管局批准;7.出售出租的房屋,原则上应在租期届满以后,并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8.出售共有房屋,须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9.出售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建造的私有房屋,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第四条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行房产交易:1.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违章自建、扩建的房屋;2.房屋产权未经确认为合法的或产权有纠纷未予处理的;3.落实私房政策已发还产权,而腾退问题尚未解决的;4.房屋有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尚未清理的;5.征用未拆的房屋,原房主已领取了全部补偿费或部分补偿费,而没有办理解除征用手续的;6.已被批准列为国家建设征用地段内的房屋;7.经市房管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第五条第五条房产交易可由市交易所介绍,买卖双方洽商,也可由买卖双方自由商议。经市交易所审查批准,方能办理过户手续。严禁黑市经纪活动。第六条第六条房产交易价格:1.凡符合第三条规定,准许交易的房屋买卖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西宁市各类房屋现值定价标准》,由市交易所会同有关部门现场丈量面积,评定房屋价格;2.私房买卖,允许买卖双方在评定价的基础上商议成交价。但成交价最高不得高于评定价15倍;3.单位自管的公房,房管部门和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经营的公房及商品房,出售价格均按批准的价格标准执行;4.产权对换、析产、赠与房产,仍按房屋质级评定现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第七条第七条房产交易的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过户手续:1.卖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交易所申请登记,并填写出售房屋申请表2.买方应持身份证明,到市交易所申请登记,并填写购买房屋申请表3.交易双方应亲自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办理时,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4.房产买卖,双方必须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市交易所审查允许成交前,必要时须公告声明。第八条第八条房产交易、过户更名,须交纳下列税费:1.私房买卖,由买方按成交价的6%交纳契税。同时按成交价的25%交纳交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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