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惩罚制度
一、目的
保证集团管理体系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落实。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所有区域。
三、内部审计的惩罚办法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有权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相应处罚:
⑴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⑵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⑶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⑷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⑸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⑹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⑺ 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2. 对违反1.1条款内容的单位与个人,审计部门视其情节,有权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下列处理:
⑴ 在公司内部给予批评或通报;
⑵ 责令纠正违纪违规事项;
⑶ 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
⑷ 有权收缴应上交的收入;
⑸ 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产;
⑹ 责令调整有关帐目;
⑺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依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⑴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⑵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⑶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⑷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4. 内部审计的惩罚细则
⑴ 在集团部门,根据内部审计结果,审计部有权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做如下处理:
a. 每次审计出现两个(含两个)以下“严重风险”,不进行处罚,限期整改;
b. 每次审计出现两个以上“严重风险”,每增加一个“严重风险”,该部门的总监、副总监工资绩效系数降低0.1,直接责任人与处、组负责人工资绩效系数各降低0.05,并限期整改;
c. 若在审计中发现与曾经的“严重风险”存在重复的情况,每发现一个,该部门总监、副总监工资绩效系数降低0.1×N(“N”为重复的次数,如发现一个三次重复出现的“严重风险”,则绩效降,0.1×3=0.3),直接责任人与处、组负责人工资绩效系数各降低0.05×N,并限期整改;
d. 若发生职责重合的情况,则进行累加惩罚(如,出现“严重风险”处负责人与副总监为同一人,则该员工工资绩效系数降低0.1×2=0.2。其他情况以此类推),但惩罚上限为工资总额。
⑵ 在子公司,根据内部审计结果,审计部有权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做如下处理:
a. 每次审计出现两个(含两个)以下“严重风险”,不进行处罚,限期整改;
b. 每次审计出现两个以上“严重风险”,每增加一个“严重风险”,该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工资绩效系数降低0.1,直接责任人与子公司内部部门负责人工资绩效系数各降低0.05,并限期整改;
c. 若在审计中发现与曾经的“严重风险”存在重复的情况,每发现一个,该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工资绩效系数降低0.1×N(“N”为重复的次数,如发现一个三次重复出现的“严重风险”,则绩效降,0.1×3=0.3),直接责任人与子公司内部部门负责人工资绩效系数各降低0.05×N,并限期整改;
d. 若发生职责重合的情况,则进行累加惩罚(如,出现“严重风险”子公司内部部门负责人与副总经理为同一人,则该员工工资绩效系数降低0.1×2=0.2。其他情况以此类推),但惩罚上限为工资总额。
⑶ 自开具《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整改完毕。审计部会适时进行跟进审计,评价整改效果;
⑷ 绩效系数降低时间为3个月。
四、 内控建设的惩罚办法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直接进行相应处罚:
⑴ 拒绝提供相关制度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⑵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⑶ 配合、阻挠、破坏内控建设工作的;
⑷ 拒不进行内控建设工作的;
2. 对违反5.1条款内容的单位与个人,审计部门视其情节,有权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下列处理:
⑴ 在公司内部给予批评或通报;
⑵ 对进行内控建设工作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不配合推进工作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推进工作的,应当依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3. 内控风险管理的考核办法
⑴ 在集团部门,根据内控建设工作的结果,审计部有权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做如下处理:
a. 在内控建设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一次未能在期限内达成项目目标的情况时(或未能按时提交《内控建设项目跟进表》),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加快内控建设进度;
b. 在内控建设工作的过程中,出现多次未能在期限内达成项目目标的情况时(或未能按时提交《内控建设项目跟进表》),从第二次开始,该部门的总监、副总监工资绩效系数降低0.1×N(“N”为未达成的次数,如三次为在期限内达成项目推进目标,则绩效降,0.1×3=0.3),直接责任人与处、组负责人工资绩效系数各降低0.05×N,并责令限期加快内控建设进度;
c. 若发生职责重合的情况,则进行累加惩罚(如,出现“严重风险”内控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与副总监为同一人,则该员工工资绩效系数降低0.1×2=0.2。其他情况以此类推),但惩罚上限为工资总额。
⑵ 在子公司,根据内控建设工作的结果,审计部有权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做如下处理:
a. 在内控建设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一次未能在期限内达成项目目标的情况时(或未能按时提交《内控建设项目跟进表》),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加快内控建设进度;
b. 在内控建设工作的过程中,出现多次未能在期限内达成项目目标的情况时(或未能按时提交《内控建设项目跟进表》),从第二次开始,该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工资绩效系数降低0.1×N(“N”为未达成的次数,如三次为在期限内达成项目推进目标,则绩效降,0.1×3=0.3),直接责任人与子公司内部部门负责人,并责令限期加快内控建设进度;
c. 若发生职责重合的情况,则进行累加惩罚(如,出现“严重风险”内控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与副总经理为同一人,则该员工工资绩效系数降低0.1×2=0.2。其他情况以此类推),但惩罚上限为工资总额。
⑶ 绩效系数降低时间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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