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泽福,董事长
答辩人针对万州区龙沙镇中心卫生院不服万州区人民法院(2010)万法民初字第02597号民事判决提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
一、龙沙卫生院超越用地红线和建设规划红线建房是不争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出肯定的结论,是居于从程序上应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电信公司在2000年征用土地后,在红线范围内修建了围墙,在围墙与电信公司征地红线之间形成了3—4米的间距,电信公司为了方便过往行人,并对间距进行了硬化,这一事实有证人何一文、杜文祥、刘明贵、易忠刚证实,当地居民众所周知。
其次,根据证人易忠刚、刘明贵证实,电信预留在围墙外的土地征用前是刘明贵家的,而在龙沙卫生院2007年的征地花名册中并没有刘明贵的名字,征地花名册是最原始的证据,最能说明问题。
第三,在龙沙卫生院修建住院部之前,电信预留在围墙外的道路是客观存在的,过往行人都知道,龙沙卫生院建房后,道路被挖了,住院部外墙与电信围墙外侧仅有0.4米的距离,从充分说明了龙沙卫生院超越征地红线建房的事实。
第四,龙沙卫生院一直不提供用地规划红线图和建设规划红线图,其目的是掩盖超越红线图建房的事实。其状告电信公司侵权,首先必须证明其物权的合法性,物权的合法性就包括该建筑没有超越红线图修建,这是龙沙卫生院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由电信公司来举证龙沙卫生院侵权。龙沙卫生院在建设过程中,电信公司有无提出异议,并不影响电信公司主张权利。
二、龙沙卫生院住院部未经综合验收,不能证明物权的合法性
工程综合验收不仅是对工程的质量评价,也包括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消防验收标准等。龙沙中心卫生院现在为了掩盖超越红线建房的事实,用地规划红线图都不敢拿出来,又怎么能够通过备案登记呢?
三、电信公司建设手续不全,并不构成对龙沙卫生院相邻权的侵害
电信公司建设手续不齐,只是违反了城市规划相关的规定。龙沙卫生院住院部日照、通风、采光的影响,完全是其无视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了小集体的利益,超越征地红线,侵占电信公司所征用的建设用地建设,导致其住院部与电信公司联建房间距不够,完全是龙沙卫生院的责任。电信公司在征地红线范围内预留有间距,且房屋修建在所征土地范围后,电信公司和凉风建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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