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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凉风)

时间:2017-09-07 18:00:25    下载该word文档

答辩人: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泽福,董事长

答辩人针对万州区龙沙镇中心卫生院不服万州区人民法院(2010)万法民初字第02597号民事判决提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

一、龙沙卫生院超越用地红线和建设规划红线建房是不争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出肯定的结论,是居于从程序上应由同级人政府处理。

电信公司2000年征用土地后,在红线范围内修建了围墙,围墙与电信公司征地红线之间形成了3—4米的间距,电信公司为了方便过往行人,并对间距进行了硬化,这一事实有证人何一文、杜文祥、刘明贵、易忠刚证实,当地居民众所周知。

其次,根据证人易忠刚、刘明贵证实,电信预留在围墙外的土地征用前是刘贵家的,而在龙沙卫生院2007年的征地花名册中并没有刘明贵的名字征地花名册是最原始的证据,最能说明问题

第三,在龙沙卫生院修建住院部之前,电信预留在围墙外的道路是客观存在的,过往行人都知道,龙沙卫生院建房后,道路被挖了,住院部外墙与电信围墙外侧仅有0.4米的距离,从充分说明了龙沙卫生院超越征地红线建房的事实。

第四,龙沙卫生院一直不提供用地规划红线图和建设规划红线图,其目的是掩盖超越红线图建房的事实。其状告电信公司侵权,首先必须证明其物权的合法性,物权的合法性就包括该建筑没有超越红线图修建,这是龙沙卫生院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由电信公司来举证龙沙卫生院侵权。龙沙卫生院在建设过程中,电信公司有无提出异议,并不影响电信公司主张权利。

二、龙沙卫生院住院部未经综合验收,不能证明物权的合法性

工程综合验收不仅是对工程质量评价,也包括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消防验收标准等。龙沙中心卫生院现在为了掩盖超越红线建房的事实,用地规划红线图都不敢拿出来,又怎么能够通过备案登记呢?

三、电信公司建设手续不全,并不构成对龙沙卫生院相邻权的侵害

电信公司建设手续不齐,只是违反了城市规划相关的规定。龙沙卫生院住院部日照、通风、采光的影响,完全是其无视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了小集体的利益,超越征地红线,侵占电信公司所征用的建设用地建设,导致其住院部与电信公司联建房间距不够,完全是龙沙卫生院的责任。电信公司在征地红线范围内预留有间距,且房屋修在所征土地范围后,电信公司和凉风建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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