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
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
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
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
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
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20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印发
附件1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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