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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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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互联网网络安全管理【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11.07【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已经200451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11日起施行。省长徐荣凯00四年十一月七日
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促进网络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1/3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下列单位涉及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实行重点保护:
(一)各级机关;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单位;(三)邮政、电信单位;


(四)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五)重点电力、煤炭、燃气、燃油等能源单位;(六)航空、铁路和重点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七)水利及水源供给单位;(八)重要物资储备单位;(九)重点工程建设单位;





(十)大型工商、信息技术企业;(十一)重点科研、教育机构;(十二)医疗卫生、消防、紧急救援等社会应急服务机构;
(十三)需要实行重点保护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保护要求:
(一)机房及外部环境、设备及媒体的安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二)具备风险分析、备份与恢复、容灾应急等信息运行安全保护措施;(三)具有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等信息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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