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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约谈”

时间:2019-08-08 04:53:38    下载该word文档

如何理解约谈

作者:潘波

来源:《畅谈》2019年第02

        《现代汉语词典》将约谈界定为约定会谈,即约好之后再谈,是指相关主体出于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警示告诫的目的,与当事人约定会谈。

        “约谈的用法

        目前,我国规定党政机关约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有数百部(件),且还在逐年增加。从制度和实践来看,尽管约谈在形式上是约定会谈,但在用法及其性质、法律地位等方面是有區别的。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是机关单位内部开展工作的具体方式。用于各类机关单位听取意见、沟通交流、思想教育等活动,在法律上没有特定意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二是机关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带有调查、警示、告诫性质的执纪措施或者监督措施。此时,实施约谈的主体一般是负有一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党政机关。

        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的带有调查、提醒、警告性质的非强制性执法措施。约谈作为行政执法措施,是承担经济社会有关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出现的问题,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与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沟通交流,以警示、告诫等方式,督促其遵纪守法,引导当事人采取自愿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尽量避免违法问题发生或者扩大,维护公共利益。

        作为行政执法措施的约谈

        约谈作为行政执法措施,在市场监管等领域被广泛使用,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

        一方面是超出了警示、告诫的性质,有的地区和部门出现名谈实罚等惩罚性、强制化趋势。少数执法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拒绝参加约谈的行为采取记录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限制资质等惩戒措施。

        另一方面是少数地区和部门乱用、滥用约谈,出现以谈代罚的过度化倾向。《行政处罚法》第5条明确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在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少数执法机关对已经明显超出轻微”“及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标准的违法行为,仍以约谈方式进行纠正或者以约谈和解的形式替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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