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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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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天津市分局修改<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的批复》(汇综复[2009]99号)的精神,今后天津市保理公司申请办理保付代理相关业务的由我分局进行审批。经批准的辖内保理公司应当按照《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办理保付代理相关业务。现将《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联系。



附件: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为规范天津市保理公司的业务发展,充分发挥保付代理业务在应收账款和催收、资信调查与坏账担保加快资金周转等作用,现就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有关问题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保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保理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所属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境外划入的出口企业贷款、境内进口企业划转的对外应付款、向境外划付的企业进口货款以及向境内出口企业划转境外收入的货款。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保理公司在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款的跨境收付时,应按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申报在进出口企业与境外进行的进出口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出口保理货款进口保理货款。保理公司无需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被保理进出口企业不再办理该保理项下进出口货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对于已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银行的企业客户,在从保理公司划入出口货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三条 保理公司与境内进出口企业间的外汇划转  

(一)出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后,应持正本保理协议、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扣除保理费等费用后的款项划转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并标明扣除的保理费等费用金额。划转资金需进入出口企业待核查账户。  (二)进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进口企业向保理公司划转进口应付货款时,应持正本保理协议、企业进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款项划转手续。银行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进口保理划款字样。进口保理项下进口企业需要购汇支付进口货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直接划入保理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四条 保理公司对境外收付汇  

(一)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货款。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出口报关单和企业出口合同,银行审核无误后,在正本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汇字样并标明收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款项入账手续。  

(二)保理公司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保理公司向境外保理商支付进口货款时,进口企业应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网上交单功能,将进口货物报关电子底账提交到付汇银行,保理公司应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发票,银行审核无误后,核查企业进口付汇名录,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查、核注及结案操作,并在正本进口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保理货款字样,标明付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付汇手续。  

第五条 保理项下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从保理公司划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货款的结汇或划出时,银行应按规定扣减出口企业出口贸易方式所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以划转金额为准向出口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其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同时编制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具体编写规则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号))。  

出口企业在运行外汇金宏系统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手续;出口企业在使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开户的,需持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收汇数据补录入手续后,再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手续。  

(二)进口付汇核销。保理公司办理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后,银行应将相关付款凭证报外汇局核销管理部门,外汇局核销部门按规定补录企业进口付汇数据。进口企业无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三)外汇局依据现行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91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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