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陕食药监发[2015]9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22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食药监发〔2015〕9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省局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制定了《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2日
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规定登记备案的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三条 食品摊贩是制售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食品摊贩应向消费者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见附件1)。
第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有效食品摊贩登记卡;
(2)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制售食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使用无毒、清洁的制作、售货工具;
(3)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4) 食品原料、接触食品的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面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5) 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6) 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加工用刀、案、容器等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7) 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8)鼓励食品摊贩采用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六条 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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