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洪卫医妇字[2013]109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4.10
【实施日期】201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卫医妇字〔2013〕109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
为建立健全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我市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现将《南昌市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南昌市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市卫生局将另行公布拟成立的各质量控制中心名单。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选择本单位在全市有专业技术优势、医疗质量管理较好的专科或学科,申报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
二、申报单位须同时填写《南昌市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申报表》和《南昌市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主任拟任人员表》。
附件:1.南昌市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2.南昌市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申报表
3.南昌市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主任拟任人员表
2013年4月10日
附件1
南昌市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牢固树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范医疗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质量专业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是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包括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临床及医技各个专业分科。
第三条 质控中心受市卫生局委托,开展专业质量控制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医政管理规范及医疗质量标准,负责拟定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经专家委员会讨论,报市卫生局审定后实施;
(二)负责设计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计划,并根据计划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拟定相关专业的质量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质量考核和评估;
(四)负责拟定相关专业队伍的发展规划(草案),组织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五)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及特殊医疗技术的开展、设备的引进、使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科学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负责对国内外有关专业的信息进行收集和调研,组织开展专业交流活动,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七)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本专业医疗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质控中心的主要活动形式是,组织实施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质量考核和评估,通过分析、评价相关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状态,提出本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的指导意见,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反馈。市卫生局视情况决定对外发布质控分析、评价情况。
第五条 质控中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质控中心实行专家管理,并设立由若干名专业专家组成的精干的专家小组。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市卫生局按不同专业分科设置质控中心。拟建立质控中心名单由市卫生局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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