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8〕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四)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为2018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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