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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法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时间:2012-02-16 14:18:22    下载该word文档

一、刘谦魔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周日我最大》之“刘谦魔术72变”系由安徽电视台出资制作的系列节目,安徽电视台进行了别具风格的舞台设计,邀请了著名节目主持人、歌手和演员担任主持和担任协助演出的现场嘉宾,并邀请了身穿特别服饰的观众到现场积极配合刘谦的魔术演出。安徽电视台于2009年3月将系列节目的出版、复制、发行权授予安徽音像出版社,该社又许可原告天艺公司独家享有上述节目的复制、发行权。天艺公司发现由被告四川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广东创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广州鸿翔音像有限公司等联合经销的《刘谦谦变万化第1季》的部分内容来自上述节目,遂引起纠纷 

  案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徽电视台制作的上述节目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服装、灯光、合成等专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虽然刘谦是节目的主角,但如果没有作为制片人的安徽电视台的安排策划来配合演出、烘托气氛,节目效果无疑将大打折扣,故上述电视节目体现了制片人的独创性劳动,应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安徽电视台作为制片人对整套节目享有著作权。被告不能证明被控侵权的音像作品有合法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 

  【点评】目前,我国电视台组织制作的类似综艺、选秀、访谈等各种类型的节目很多,如何有效地保护该类节目,对节目的定性很重要。本案厘清了电视台录制的节目是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界限:凝聚了导演、摄影、合成等创造性劳动,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伴音画面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节目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仅为简单、机械录制,不添加智力创作成分,不存在编辑、剪辑等后期制作,没有独创性的节目是制品。被认定为作品的节目享有著作权,而制品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录制者的权利,并不享有电影(或者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片人的权利。本案对保护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今逸大包”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南海渔村美食山庄是一家业务覆盖糕点制售的中餐制售企业,成立于2001年。通过多年的产品推广和广告宣传,“今逸大包”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10年,美食山庄从被告吴某、被告叶某经营的被告百货超市处分别购买了外包装标识有“今逸大包”的商品。美食山庄认为公证购买的“今逸大包”与其知名商品“今逸大包”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遂诉至法院。 

  案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今逸大包”是美食山庄商品的特有名称,使用在包装上的装潢是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应受法律保护。百货超市、叶某、吴某销售的“今逸大包”是仿冒南海渔村美食山庄产品的侵权产品,且没有合法来源,判决百货超市、吴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南海渔村美食山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仿冒“今逸大包”产品,销毁全部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叶某对赔偿额承担无限责任,吴某赔偿美食山庄经济损失3000元。百货超市和叶某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 

  【点评】 “今逸大包”是佛山本地的著名小吃,在佛山及周边地区都有一定的知名度。美食山庄将“今逸”和“大包”结合作为商品名称在包类食品上使用,在其使用前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因此“今逸大包”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今逸大包”的装潢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起到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作用,其装潢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被控侵权的“今逸大包”与美食山庄的“今逸大包”包装相同、装潢相近似,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并不容易分辨,足以引起市场混淆。 

  近年来,随着民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本地的企业和个人为保护本地知名小吃、传统食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关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本案即为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件。

三、“ ”商标侵权案 

  原告株式会社建伍于1996年在我国获准注册“

”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警铃、警报机、对讲机、电话等。被告福建冠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可视门铃产品的外包装、室外机及产品说明书中含有“”标识。株式会社建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

  标识、赔偿侵权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本案诉讼费。 

  案经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理认为:从对商标的整体、主要部分,及中国消费者的读音习惯来比较,“

”与“

  ”相近似。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株式会社建伍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关键问题在于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并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知名度的对比原则,是在商标类侵权案件中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所应遵循的重要的比对原则。近两年,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佛山两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始终遵守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予以审理。 

四、“蔬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被告李某是注册商标“SOFF”的商标权人。2006年8月6日,李某与原告吴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 “SOFF”注册商标以及“蔬芙”果汁店相关经营模式和管理体系许可吴某使用。后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商标许可费、保证金,赔偿商铺装修及设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等。李某在诉讼中反诉要求吴某支付拖欠的货款,支付李某垫付的水电费、税费、办证费用,停止使用“蔬芙”注册商标并赔偿“蔬芙”注册商标品牌形象损失费用,承担拖欠的商铺管理费及租金等。 

  案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返还吴某保证金及利息,支付吴某租赁押金损失费及利息,支付吴某装修费,吴某向李某支付水电费以及逾期给付水电费的违约金。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点评】本案为涉及“蔬芙”果汁店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是当今社会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合同的履行,涉及货物、商标许可、保证金、门店装修、人员培训、质量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二审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在厘清各项费用的负担后,设计了一套由双方合理负担损失的调解方案,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完满地解决了纠纷。 

五、陈勇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勇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9年12月3日提起公诉。 

  案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勇卫购进假冒的百年糊涂、红星二窝头、剑南春、五粮液、贵州茅台、顾家等白酒一批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610562.8元,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点评】本案被告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众多著名白酒品牌,社会影响很大。本案是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佛山具有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审判机制,该机制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为知识产权提供统一、全面和立体的司法保护。 

六、“防滑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系列案 

  原告伍某是名称为“防滑垫”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是实施上述专利的被许可人。伍某和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防滑垫系列产品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遂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系列产品及模具,并赔偿损失。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得到了实施上述专利的许可。 

  【点评】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佛山法院一直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致力于创造和谐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本案即是其中典型的案例。本案由十五个系列案件组成,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成了双方和解,使被控侵权人得以通过合法途径继续进行原来的生产,避免了生产资料的浪费,又使专利权人的智力成果向产业转化。 

 七、“嘉宝莉”商标侵权案 

  原告广东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从他人处转让获得“嘉宝莉”注册商标,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在第2类聚脂家具漆、聚脂树脂上使用的“嘉宝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经营范围是聚氨酯油漆、水性涂料生产、销售。2009年,广东嘉宝莉状告浙江嘉宝莉在其网页、产品包装及推广手册上使用“嘉宝莉”文字,要求其停止使用“嘉宝莉”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嘉宝莉”商标是广东嘉宝莉合法受让的注册商标,浙江嘉宝莉使用了与广东“嘉宝莉”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同样生产销售油漆涂料产品,并且在其网站、厂房、产品的宣传资料、户外广告、产品包装、包装箱上突出使用,属于将与他人相同的商标文字作为自己的字号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判令浙江嘉宝莉规范使用“嘉宝莉”文字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点评】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商标侵权案。本案对因突出使用字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具备的要素进行了界定和分析,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八、“异域”织物作品著作财产权案 

  原告美国微纤维有限公司于2006年完成印刷织物作品“异域”的创作,在美国领取了版权证书,后发现嘉兴市新春天植绒有限公司的网站有涉嫌侵犯“异域”织物作品著作权的图片,认为公证购买的布料与异域作品的图案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美国微纤维公司提供的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部分证据系在中国境外形成的证据,其提供的公证书仅证明翻译件已与证据的复议件核对,但未证明与证据的原件已作核对,其又未提供经认证机构认证的证据原件。因此,不能认定美国微纤维公司对异域作品享有著作权,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美国微纤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补充了上述证据原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其享有著作权,但经过比对和审查,认为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剽窃了“异域”作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佛山是全国四大纺织品集散中心之一,纺织业是佛山传统的优势产业,实践中纺织企业精心设计的织物作品遭“盗版”和“山寨”的情况很多,但佛山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较少,说明公众对织物印花的设计可通过著作权得到保护认识不够。本案一方面为审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对提升佛山纺织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九、“NOK”商标侵权案 

  原告NOK株式会社于1939年在日本成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粤华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于1986年在中国成立,两者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油封产品、密封橡胶圈、密封环等。NOK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了第251457号

商标等六个NOK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第7、12、17类。同时,NOK株式会社于2000年至2002年间,在中国注册设立了恩欧凯(无锡)密封件有限公司和恩欧凯(无锡)防震橡胶有限公司。粤华公司于2001年取得第1533852号“NPK”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2003年3月17日注册了“nok.cn”域名,并在该网站上使用

  ?商标标识宣传其公司及产品,粤华公司在其网页的产品图片上还标有“香港NPK油封有限公司”字样,并且在“关系企业”页面上标明其香港关系企业为“香港NPK油封有限公司”。此外,粤华公司还注册有与其企业名称相对应的“yuehua-rubber.com”及“toho.cn”网站。NOK株式会社诉至法院,请求认定粤华公司注册域名“nok.cn”的行为侵犯了其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粤华公司注销涉案域名“nok.cn”,由NOK株式会社注册使用域名“nok.cn”。 

  案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粤华公司注册的“nok.cn”域名,其主要部分“nok”与NOK株式会社的“NOK”商标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粤华公司通过该域名进行企业及产品宣传,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NOK株式会社和粤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粤华公司的字号为“粤华”,在已注册有“yuehua-rubber.com”及“toho.cn”域名的情况下,没有将其已注册的“NPK”商标标识注册为域名,而是在其对“nok”并不享有权益的情况下,将与NOK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nok”注册为域名,其理由显然难谓正当。因此,NOK株式会社主张粤华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充分,判决粤华公司在判决生效日起三十日内,注销其注册的“NOK.CN”域名。 

  【点评】本案例属于恶意注册并使用域名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案例。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域名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地址,既是识别经营主体的标志,也是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是一种经营活动的虚拟场所,因此域名也属于商业标识。随着网络的发展,将知名企业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逐渐普遍,此类纠纷也日渐增多。 

十、沙发外观设计专利诉中禁令案 

  原告周某是ZL200730064513.X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起诉被告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某型号沙发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发现左右公司继续生产涉嫌侵权产品,并以促销价促销,遂向法院提出责令被告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请求,并向法院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责令左右公司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原告周某对左右公司提起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左右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左右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临时措施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权利人的损失。采取临时措施应当把握好法律条件,依法适时地予以适用。本案的诉中禁令是法院在召集双方举行听证会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及时作出的,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定适用诉中禁令的程序、裁定理由、结果和执行情况对适用诉中禁令的案件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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