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签约、变更、撤销流程
一、签约流程
(一)适用范围
1.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3.因变更缴税账户户名或账号而终止原协议关系,需重新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
(二)操作流程
1.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时,可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订三方协议;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订三方协议。
2.税务机关在协议书上填写三方协议书编号、纳税人名称等内容后,打印一式三份协议书交纳税人。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税务机关在其中一份协议书上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
3.纳税人取回一式三份协议书后,在协议书上加盖纳税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之后,持三份协议书至开户银行办理后续签约手续(个体工商户持身份证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卡办理)。
4.开户银行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协议书,经验印无误后,按本市统一格式,在协议书“银行填写栏”打印开户银行名称、缴税账户账号等内容,并现场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纳税人审核。
5.纳税人确认无误后,将三份协议书交还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在一式三份协议书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后,对已经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的协议书自行收执保存,其余两份交还纳税人。
6.纳税人持两份协议书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协议书中银行打印内容,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核对或补录银行信息后,现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开户银行发起三方协议信息校验。经校验成功后,税务机关在收执的两份协议书上补盖“三方协议专用章”,三方协议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一份,协议内容正式生效。若校验失败,税务机关在两份协议书上分别加盖“作废”章戳,协议确认无效,纳税人如有需要,应重新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横向联网系统反馈的验证失败信息,自行作废原留存的协议书)。
二、变更流程
(一)适用范围
1.纳税人因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同步变更已签约的缴税账户户名。
2.纳税人因企业账号变更,需要同步变更已签约的缴税账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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