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通过专设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社工组织派遣、设立单位聘用等方式配备,由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三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和管理;XX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人民调解员条件
第四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
(三)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第五条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人民调解员持《人民调解员证》上岗。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产生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制度,由其所属调委会和司法行政部门选聘产生。每3年推选或者聘任一次,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七条 选聘人民调解员可以在群众推选和公开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聘任;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应该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各街道司法所负责对直接管理的调解组织新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由区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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