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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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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培养合格大学生,特制定《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处分是指我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所给予的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四)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二)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

(三)违纪后不配合学校调查,态度蛮横的: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

(六)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期限为6个月,在处分期限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分院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可按期解除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不能少于6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八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之内办理手续并离校。

第十条 因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并负担医疗等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社团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骚扰事件的参与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过失犯罪以及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勾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故意为他人做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九)打架斗殴事件已终结,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偷窃公私财物(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不满300元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超过300元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偷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偷窃论处。

5.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和主要实施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夺公私财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一次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拖欠学杂费、恶意拖欠学杂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者,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者,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校内公共场所,男女生搂抱、接吻或有其他举止行为不得体,不听劝阻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擅自到河海野浴,封山育林期间到封山育林区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对跳墙进出校园者、无理取闹、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维护校园秩序和执行公务者、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夜不归宿的,第一次系警告处分,第二次记过处分,第三次劝其退学。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寝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或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一定天数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学时以内或擅自离校2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10学时以上20学时以内或擅自离校2天以上4天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20学时以上30学时以内或擅自离校4天以上6天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30学时以上40学时以内或擅自离校6天以上8天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八)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者,执行《辽宁理工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及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损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根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调查错误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根据调查的错误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学校公布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给予违纪学生违纪处分前,须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九条 给予违纪学生违纪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分院填写《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等上报学生处。

第三十条 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学生处或学校特殊授权的部门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分院必须指定送交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回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送交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需有两名辅导员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回单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交。

第三十四条 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学校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行政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行,原《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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