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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一

时间:2012-06-10 13:06:34    下载该word文档

公司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1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

【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债务可以由丙企业的现有股东承担各自出资额范围之类的有限责任。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

【答】甲公司和乙、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主体是公司(法人)而不是与公司有关联的股东。按照目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债务时,只能够向公司(法人)进行主张,而不能够向公司(法人)的股东主张还债。因此作为上述乙、丙公司的股东,理论上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股东不是法人,而甲企业追债的对象是法人。上述五人只承担各自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不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债务和责任是法律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

【案例1】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案例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5

2000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

答案一、1、【答案】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答案】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答案】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答案】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答案】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答案】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答案】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答案】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1、【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答案】郑某尚不是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五、1)有效。《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力。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向赵、钱、孙追偿。按约定221:1比例承担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

3)周主张不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不合法。未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

6)自愿退伙。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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