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规定
(一)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二)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三)单位持有的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四)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支取和挂失申请。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第三条 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操作程序,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范围,执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符合《XX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七条 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单位定期存单确认数额的90%。贷款人也可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单位定期存单金额必须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三章 存单的开立和确认
第八条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须按照《XX银行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质押贷款申请书(附件一);
(二)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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