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9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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