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甬劳社老[2010]2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2.01
【实施日期】2010.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劳社老〔2010〕23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退休(职)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1.退休(职)申报主体。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申报。
2.单位(含服务站,下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对拟办理退休(职)参保人员的档案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附件1);其中需办理特殊工种、军转干部和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手续的,还应分别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2)、《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3)和《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附件4),并携带有关材料,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3.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程序。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应在15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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