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有奖举报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无果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由**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镇扫黑办)决定;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国内知悉的;
(三)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三、奖励标准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镇扫黑办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以恶势力犯罪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提供举报线索并经镇扫黑办查证属实:提供涉黑涉恶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元;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线索,奖励人民币2000元;提供其他一般成员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举报其他涉黑涉恶线索的,酌情奖励。
四、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重庆市**区**镇委员会
重庆市**区**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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