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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现场直接作业环节管理程序

时间:2010-08-14 23:00:37    下载该word文档

1 目的

为加强对检修、抢修等现场施工的作业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作业。满足公司现场检修、抢修等施工作业安全的需要,特制定并执行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公用工程系统以及厂区内其他现场直接作业环节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安环办负责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审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与监督。

3.2计调部负责对直接作业方案的审批,票证的检查,负责对直接作业现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3.3各部门负责直接作业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批,开出各种作业票,负责指定现场检修责任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监督和考核,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工作程序

4.1装置检(抢)修作业所具备条件

4.1.1装置在检(抢)修前,公司必须制定检(抢)修计划或方案。由部门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以及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安环办、计调部、生产部、动力部等部门要对检(抢)修方案(计划)、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以及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进行审批。制定方案前,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和部门进行项目对接,了解施工项目的具体内容,熟悉装置、设备的生产特点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了解周围环境和作业对象的潜在危险和应急措施,确定具体的工作位置。

4.1.2现场施工作业,部门职能人员要向施工人员清楚交底,要指定检修责任人,各部门、部门职能人员、监护人员、分析人员、装置变电所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确保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1.3施工现场通道和消防道路要符合有关规定,畅通无阻,消防水源、水量、水压正常。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车辆(包括自行车),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按规定位置停放。

4.1.4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应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并按公司《临时工管理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

4.2对施工人员的要求

4.2.1在施工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留下相应的记录。

4.2.2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交底一定要清楚,施工人员,检(抢)维修人员必须按甲方代表现场交底的要求施工,不得损坏现场设备及其它与之相关的管线、仪表等。

4.3现场作业劳保的安全管理

4.3.1施工人员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作业,必须穿戴好所需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劳保鞋、工作服。不得穿露头鞋或踏跟穿鞋。戴安全帽必须要系好帽带。穿工作服不准穿短袖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装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3.2架子工及登高作业不得穿硬底鞋。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好安全带。

4.3.3凡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必须佩戴防毒面具。

4.3.4凡进入高电压场所,必须根据电压高低选择适当的绝缘防护用品并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4.3.5凡进入酸碱及含腐蚀性物质的场所作业,必须穿戴胶防护服、防护眼镜、胶手套等。

4.3.6凡进入高空作业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

4.4防火的基本规定

4.4.1厂区均为防火区域,严禁携带各类火种、引火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物品进入防火区域,施工检修、抢修作业中需用火时,必须经安环办办理动火许可证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4.4.2施工人员严禁使用汽油及各种有机溶剂擦洗各类设备、机件、衣服、地板、门窗等,也不得用煤油、柴油以及其他轻质油品搞设备卫生,禁止用煤油擦洗高温管线上的油污。

4.4.3施工检(抢)修人员不得在生产装置或罐区的机房、泵房、取样口等处罐装易燃易爆气体和其他溶剂等。

4.4.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严禁用黑色金属器具敲打物件。

4.4.5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必须装有防火罩(防爆叉车例外),必须由车辆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辖区域部门指定行驶路线,并按规定进入施工区域。

4.4.6施工人员、检(抢)维修人员不得擅自开启各类阀门(事故状态下,消防水阀除外),确是施工需要,必须征得生产部门同意,部门派人员配合。

4.4.7各种消防器材、设施、工具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用途,未经消防主管批准,不准私自开启消火栓用水。

4.4.8在施工检(抢)维修的过程中发现着火或管线、设备泄漏以及跑、冒、滴、漏的事故时,要及时向部门和消防主管报告。厂区火警电话:8089/8003

4.5现场动火安全基本原则

4.5.1坚持“五信五不信”:信合格盲板,不信阀门;信分析数据,不信嗅觉和感觉;信自己检查,不信别人介绍;信亲自签字,不信口头同意;信科学,不信经验主义。

4.5.2动火设备或管线必须与生产系统完全隔绝,如关闭设备或管线的前后阀门、加盲板等,所使用的盲板要用符合压力等级的正式盲板,而不能用白铁皮、石棉板等材料代替。

4.5.3若不按规定将容器、设备、管道彻底清洗、置换合格,则严禁动火。

4.5.4动火点周围15米内易燃物,包括动火现场的易燃品,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4.5.5高处动火要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要有防火箱或防火袋,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高空动火作业。

4.5.6动火现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着火,可立即用灭火器材扑救。

4.5.7动力火过程中停止1小时以上再恢复动力火时,应按原程序审批后方可再次动力火。

4.5.8检修、施工动火,必须按火票中指定的时间、地点、部位动火,一张火票只限一个部位动火。

4.6设备内部工作须按规定办理“设备内部工作许可证”,涉及到带火作业时,还须按《安全用火管理规定》办理动火证。

4.6.1工作前设备(含管道)应切断物料来源(如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并用蒸汽、空气进行吹扫、置换。并应切断电源,填写停电申请表,报动力部经理批准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电工停电后应在配电室断悬挂:“请勿合闸”的标牌。

4.6.2工作前设备的所有人孔必须打开,保持空气流通(塔类要把最高和最低层人孔打开)。工作中应连续向设备内部送空气或风机扇风。

4.6.3设备内部工作只准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长管式防毒

式面具使用前,设备内部工作者本人应按规定检查长管是否有破裂、堵塞处、监护者应将长管的空气吸入口放在空气新鲜处并时刻监视长管不能折叠和堵塞。

4.6.4设备内部工作者必须系好安全带,设备外部应有监护人,他们不能脱离监护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进入设备的人孔处应挂有:“有人工作”的小黄旗。

4.6.5当发现设备内部工作者私自御去安全带,防毒面具或有其它违犯安全规定的做法时,监护人有权立即令其停止工作。

4.6.6设备内部所有的照明,必须用12-36V的防爆灯或外部照明。

4.6.7在储存过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工作时,必须使用铜质工具,若无铜质工具可涂黄甘油。以免打击时发生火花,严禁管件、设备等相互碰击。

4.7现场作业用电安全管理

4.7.1在厂区内施工临时使用电源,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审批单,在防爆区办理临时用电审批单时,首先要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用电。

4.7.2安装临时用电线的操作人员,应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操作,严禁擅自接用电源。

4.7.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使用。

4.7.4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

4.7.5临时用电审批单有效时限与所持火票规定的时限同步,超时限停止供电。

4.7.6在生产装置内及易燃易爆区域内施工,用电线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进入防爆区内的电缆不得有接头,距防爆品不得小于3米。

4.7.7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有可靠接零线(或接地),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设施。零线(或地线)应与火线采取同样的防护措施,不应单独架设。

4.7.8危险场所使用移动电动工具时,必须穿绝缘鞋或靴、戴绝缘手套,着地部分应加绝缘垫板。

4.8起重吊装作业

a)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b)起重作业前,指挥人员要对多种起重器具的安全、可靠性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 起重过程中,不得压坏草坪、道路,不得损坏设备管线;起吊物的重量要在起重器的额定负荷之内;

c)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大中型设备、构件时,吊装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d)在起吊作业中,各方人员应协调一致,统一信号,统一指挥。

4.9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4.9.1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人员;

2)起重作业人员;

3)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

4)锅炉司炉人员;

5)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6)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7)登高作业(2米以上);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

12)矿山安全检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

17)经国家批准的其它作业(如:炊事员应取得健康证)。

4.9.2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4.9.3严格执行法规。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作业法规及有关

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4.9.4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对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及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4.9.5严禁违章指挥。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得违章指挥特种作业人员或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谁违章指挥谁担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命令。

5 相关文件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6 记录

序号 名称 编号    保存部门  保存期限

6.1   临时用电审批单  E&O CX-4.4.6/6 JL-01  动力部/ 3

6.2    停电申请表   E&O CX-4.4.6/6 JL-02  动力部/ 3

6.3  设备内部工作许可证 E&O CX-4.4.6/6 JL-03  使用部门/ 3

附加说明:

  本程序由有限公司提出。

  本程序由计调部归口。

  本程序起草人:

  

  本程序审核人: 

  

  本程序批准人: 

  

  本程序发布日期:2005-05-15

本程序实施日期:2005-05-15

E&O CX-4.4.6/6 JL-01   有限公司

临时用电审批单

序号:

保管部门:动力部/安环办           保存期限:3

E&O CX-4.4.6/6 JL-02   有限公司

停电申请表

序号:

保管部门:安环办/动力部                  保存期限:3

E&O CX-4.4.6/6 JL-03  有限公司

设备内部工作许可证

序号:

保管部门: 使用部门/安环办                  保存期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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