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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大造黄册与水权诉讼--以《万历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休宁县升科

时间:2023-12-18 13:53:24    下载该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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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风[1]作者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徽学研究中心,北京100732出版物刊名: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页码:1-9
年卷期:20193
主题词:徽州;宗族;生员;黄册;鱼鳞册;水权;诉讼

摘要:明朝万历四十年(1612,是黄册大造之期。万历四十一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五都三啚洪方村监生汪继夔等人以“取水救苗”为由,上呈休宁县,提出将率水洪方口段的“大溪河税伍亩入文昌户内当差”。当时署理休宁县事的徽州府同知要求册里(黄册里长朱大道查报此事。朱大道查报无误后,休宁县准许“升科”。而相邻的上游二十四都一啚孚潭村生员许顺治等人认为“祖遗孚潭河塘”,“向业取鱼”,用来“供祀宦祖唐睢阳许远公、张巡公双忠节祠”。所以许顺治等人以“贿积里书、朦胧升科、势占祀业”为由,先后上告至休宁县、徽州府、应天巡抚,反对洪方汪氏的“升科”行为。此案经过休宁县丞及里书查证,并经乡约、亲族调解,通过互换通行权与捕鱼权的方式实现了和解。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大造黄册之年,也是乡村产权关系调整之年。特别是万历初年张居正改革之后,至少在徽州地区,黄册仍然在赋役征收、产权确认等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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