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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民族宗教政策活动学习心得

时间:2011-10-18 08:31:13    下载该word文档

法制与民族宗教政策活动学习心得

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关系问题历来是我国 革命和建设总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处理好民族关系决定着多民族国家的兴衰安危……一方面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相对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而言,民族关系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内容;另一方面世纪之交以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股新的浪潮,已经对我国的安全和政治稳定构成威胁。良好的民族关系能够促进政治稳定从而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关系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有的调节民族关系的方式和手段体系已不能适应这种新变化,所以在当前形式下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建立起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促进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的政治稳定,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一、加强民族法规体系建设,建立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的重要性。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给民族关系带来了新的影响。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具有开放性,这与计划经济时期的情况截然不同。可以说计划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的特征表现为封闭性,封闭性的存在使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类型处于平稳的状况之中,按计划的生产调拨方式,不仅使经济发展缺少活力,也使民族间的交往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民族之间的表现在人才、技术、交通、能源、资金等方面的差异性对民族关系的影响比较小,即使产生矛盾也被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民族关系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  

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也给民族关系带来了新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它的竞争性。在计划经济时期,竞争性并不突出,民族之间由于经济产生的矛盾并不多,也不是主要问题。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竞争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竞争给民族关系所带来的正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竞争可以提高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实力,可以优化民族地区各种经济形态和资源优势,还可以提高民族地区现代化的观念素质,可以开拓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思路等等。同时通过竞争还能够使民族和地区间的交往增多,并能够使这种交往向纵深层次上发展,使民族间的相互了解认识更为全面深刻。促进民族关系向良好方向发展。  

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利益的调整,对民族关系产生了新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对各方面的经济利益进行了重新调整。经济利益的内容从不同角度看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个人、集体、国家利益;一个是民族、地区、国家利益。就后一方面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利益调整方面对民族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影响。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主要的直接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开放与竞争条件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由于竞争能力较弱,他们的经济利益往往会被削弱。

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理念对民族传统观念和传统文化的冲击,也影响了民族关系。对于习惯了计划经济甚至自给自足的小农牧经济的民族和民族地区来说,传统的经济文化观念较为牢固。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其接受新理念新技术的步伐就要慢的多。另一方面民族的传统的经济文化往往具有顽固性,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继承和发扬民族的传统的经济文化优势与接受新理念新文化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之间就会有冲突和矛盾,虽然这种冲突和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但在客观上仍然会对民族关系发生影响。

世界民族宗教关系的发展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影响自冷战结束以来,世界性的民族主义浪潮异军突起,民族冲突、宗教纷争和种族纠纷明显加剧。强烈地震荡和冲击着转换中的世界政治格局和重整中的国际关系。以苏东剧变为开端,以亚非欧接合部为中心,包括中东欧、巴尔干、中东、中亚、西亚直至非洲,形成一条民族主义的地震带,不断引发武装冲突和恐怖活动。民族与宗教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动荡不安的重要根源,并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这股世界性的民族和宗教矛盾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破坏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跨国居住的同源民族对我国西部边疆的影响。尤其是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对新疆的影响。近年来,随着西亚的伊斯兰运动的不断演进和伊斯兰革命的持续输出,对我国西部及领国中亚各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尤其在我西部的领国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形成一条月牙形的动荡地带。这些国家的内战对我国边境地区尤其是对新疆的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从历史上看,我国新疆地区很早便成为伊斯兰教广泛传播的区域。共同的宗教信仰使西亚的伊斯兰主义很容易渗透到新疆境内。和其他宗教相比,伊斯兰主义有强烈的政治化倾向,其典型的口号是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新疆民族分裂主义者在吸收泛伊斯兰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宗教观。他们极力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宗教思想,打着培养所谓伊斯兰事业接班人的幌子与我争取青少年,乘机扩大民族分裂势力的社会基础,制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矛盾。国际上的泛伊斯兰主义的组织也一直想把伊斯兰革命输入到中国。因此泛伊斯兰主义已经对我国政局的稳定构成威胁,而且还出现了西方敌对势力将祸水东引,利用原教旨主义遏制我的苗头。泛突厥主义和中亚各国的民族自决思潮对我西部主要是新疆安全也产生了冲击。苏联解体后,新疆西部建立了5个国家,这些国家的主要民族与新疆少数民族在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等方面都有某些相同之处。自80年代以来由于新疆的对外开放,使境外的泛突厥主义思想很容易传播到新疆,中亚各国的民族自决思潮也对新疆产生了不利影响。中亚各国的独立使拥有境外突厥人最多的中国成为泛突厥主义者集中攻击的对象。  

二是达赖集团对西藏的分裂活动进一步升级。自1959年西藏平叛后,达赖喇嘛流亡到国外,并成立了所谓的流亡政府,其分裂祖国的活动就没有停止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达赖集团就不断掀起分裂祖国的活动高潮。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末,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出于明显的政治目的授予达赖诺贝尔和平奖,使达赖倍受鼓舞,加快了其利用宗教分裂祖国的步伐,致使西藏宗教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同时达赖还化身为人权卫士,竭力鼓动西方国家在日内瓦人权会议上通过谴责中国侵犯西藏人权的议案。近年来,达赖集团调整了其分裂活动策略,积极与台独及其他海内外反华势力相勾结,相互沆瀣一气。西藏的一些寺庙被达赖集团利用,从事分裂活动,有些僧尼不守教规、寺规和国法,扰乱社会秩序,这对西藏的安定团结和祖国领土完整无疑是个巨大的威胁。 

三是邪教势力的迅速蔓延。近年来,从事国际恐怖活动的还有邪教组织,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和美国的大卫教派等。邪教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共同敌人,其教义往往不可思议。邪教满足部分人的领袖欲望,承诺要为人们寻求亲情关系和创建更美好的未来,在年青人中很有市场。有些邪教不仅散步邪说,蒙蔽群众,而且还有政治野心,妄图推翻政府。受国际邪教势力的影响,我国国内曾被打击过的邪教残余势力迅速发展蔓延。一些坏分子打着宗教旗号,通过篡改教义,拼凑新的内容,以实现其政治野心,一旦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在政治上打出夺取天下的旗号。  

四是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西化和分化的活动愈演愈烈。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攻击和渗透,是西方敌对势力实现其西化和分化战略图谋的一贯伎俩。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宗教保护者身份自居,经常无端指责我国政府控制和迫害宗教,编造所谓宗教迫害事件,干涉我内政。我国新疆和西藏等地民族分裂活动之所以猖獗,是与西方国家的支持分不开的。西方敌对势力和平演变在苏联、东欧得手以后,更是集中力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工具,对我国进行渗透和干预,妄图改变我国政局。其用心险恶,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危害极大。

城市民族格局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带来了城市民族关系的一些新问题、新特点。一方面,少数民族人员的流动,使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交往与联系更为密切,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人员的流动,也不可避免带来一些摩擦和纠纷,影响城市民族关系。城市中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其主要形式有: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因具体经济权益引发的纠纷;城市改造、拆迁及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因少数民族群众妥善安置不够引发的问题;不同民族成员间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因缺乏相互了解和尊重而引发的矛盾;媒体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歪曲、侮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引发的问题;在清真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中,出现不清真的情况,或者没有清真饮食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和销售清真食品引发的纠纷;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密切相关的清真饮食网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滞后引发的问题;一些城市中关于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受到冲击,有的政策名存实亡,有的不易操作,造成了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心理上的失落;个别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因不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或法制观念淡薄,不服从管理,甚至聚众闹事,与有关执法部门发生冲突;个别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行吸毒、贩毒、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的发展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等。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受外因与内因的影响,我国民族关系较之计划经济时期而言,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和新内容,在新的环境条件下,它更具有深刻性和广泛性。而传统的调节民族关系的体系由于定型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深的时代烙印,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阶段民族关系的现状。因此必须进行改变和创新,才能更好的解决民族关系中新出现的问题与矛盾。

二、  强民族法规建设,建立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的必然性

一是民族关系的调节方式及其比较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为了正确规范和引导民族关系,保障其沿着正确的健康的轨道发展,运用了很多种调节方式。  

二是社会调节。所谓社会调节,就是利用民间(非官方)——个人、团体和舆论的力量处理民族关系延续中出现的问题,使之保持在正常、和谐状态。

利用个人调节民族关系。一是指由双方代表直接面谈,协调解决问题,达成协议或取得一致意见后,各自再去做本民族群众的工作。通过直接交谈,不仅可以消除误会,缓和紧张关系,而且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歉意或承认错误提供了适宜的场所。是一种自觉、主动调节民族关系的方式,值得大力提倡;二是通过与当事人双方联系密切、关系友好,有较大影响力的第三者(中间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牵线搭桥,沟通联络,传递信息,为双方当事人表达意见、看法,提供一条畅通的渠道,中间人还可以利用与双方的关系做一些规劝、说服工作。与政策调节方式所不同,社会调节不是运用官方的强制力,来要求人们做什么,怎么做,而是依靠民间的自发力量,促使人们按一定的是非标准去自觉、自愿的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是法律调节。法律调节就是指通过民族关系方面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宣传教育来规范民族关系,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批专门调节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大量的有民族关系调节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包含《刑法》、《婚姻法》、《森林法》、《草原法》、《商标法》等在内的其他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确立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的必然性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就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党在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更是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的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业,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从中可知,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去管理的三大类事务: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业。这三类事务都和民族问题、民族关系密切相关。

首先,用法律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核心手段是依法治国及发展民族关系的需要。依法治国要求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治理。所以,在纷繁复杂的民族问题中,在网联社会关系的民族关系中,如果不能以法律加以规范,使之处于有序状态,那么就整体而言,依法治国的目标将很难实现。换言之,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民族关系的依法调整,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从另一方面来说民族关系作为一种有自己特质的社会关系,内容丰富、复杂敏感,并且和其他社会关系相互作用,因此,要使之处在一种良好的状态之中,必须服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应当是基于国家的利益和各民族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因为法律关系具有的特性要求调节这一关系的手段必须是强有力的。  

其次,用法律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核心手段是开发少数民族经济的需要。社会生活中的冲突往往可以找到经济的根源,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工作就是要强固民族关系的物质基础,致力发展各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的发展不止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人们常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充分说明了法律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在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上,在这个直接制约民族关系走向的重大问题上,法律同样起着重要作用。  再次,民族平等需要法律去保障。平等,在民族关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民族关系中很自然的、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各民族的地位问题,是彼此平等还是有高低之分?坚持民族平等便是正确的进步的民族观和民族政策,反之则是错误的、反动的民族观和民族政策。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只有民族平等,才能有各民族的和谐与合作,才能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各民族自身的发展。实行民族平等,受惠的不仅是某个民族,而是整个国家,整个人类社会。  

无论从法律调节和行政调节的比较来看,还是从实际需要来看,选择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都是必要的,但是,现实情况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调节为主,法律、社会调节为辅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行政调节被广泛而普遍的使用,法律、社会调节手段即使偶尔使用,也是变换形式,被政策化以后使用的。法律在民族关系调节中的功能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以行政调节为主的调节体系虽然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不断发展、改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弊端和危害也是十分明显的。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对民族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一个健全的科学的民族法规体系是我国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和要求。民族法制建设不但重要而且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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