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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书之吴江法院公告

时间:2019-02-07 06:42:02    下载该word文档

吴江法院公告

【篇一:法院公告书】

省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诉你 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第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省 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篇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执字第 ____________

关于____________一案,我院作出的 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附:(

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____份。 ____________

__________(院印)

____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字第 ________________

关于一案。我院作出的( 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____________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附:( 执字第 号民

事裁定书____份。 ____________

__________(院印)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执字第 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____________日( 执字第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院已对____________

予以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章)篇三:申请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xx日出生,汉族,住xxx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协助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xxxx公司协助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xx

日作出(xxxxx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申

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在xxxx公司

工作,工资由xxxx公司代结,因此,特申请贵院下达协助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xxxx

公司协助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篇四:人民法院听证通知书 人民法院听证通知书(一)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确认申诉人参加听证用)

() 确申字第 _____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对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确字第号不予确认的裁定不服,于___________

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于________________

日到本院参加听证。 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诉。 _________________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 1页共1页篇五: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耒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刘满华,女,19738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耒阳市竹市镇金钩村9组,

身份证号码:43048117308155343 委托代理人肖俊武,男,1973316日出生,汉族,

居民,住耒阳市城北中路百里塘144号。 被告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耒阳市东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雄全,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满华为与被告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1328日向本院

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琼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耒河、蒋小英参加的

合议庭,于20116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秦倩担任记录。原告刘满华

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俊武,被告耒阳钜旺鞋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雄全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610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从事针车工种,双方建立劳

动关系。200711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1130日至2010

1130日止。201039日上午,原告上班时,在车线过程中,因赶工序有几双鞋没

及时换线,被管理人员伍某发现,310日,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安排、态度恶劣为由,将原

告辞退,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耒阳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耒劳仲案字(2010)第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和耒阳市人民法院(2010

耒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201137日,原告就被告

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和劳动失业保险金一事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会不

予受理。请求判令:1、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610元;2、被告向原

告支付劳动失业保险金6000元。原告为支付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被告质证无异

议。

2-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2-2、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

程序。被告质证无异议。

3、耒阳市人民法院(2010)耒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

合同的行为违法。被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判决书没有显示原

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4、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调整衡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证明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有合法依据以及标准。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辩称,1、原告与被告在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赔偿金的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支付赔偿金额是7442.4元,调解书原告已签收;2、原告计算的赔偿金有误;3、原告没有提

供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且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后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支付失业保

险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反驳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是合法的企业法人。原告质证无异议。

2、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证明本案原告与被告已在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就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收了调解书,产生了法律效力。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

有异议,调解时间为201156日,此时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仲裁机构无权进行调解,

代理人王勋庆无代理权。

经过双方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

因对方无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4,虽无原件,因系相关机关发布的公开文件,具有真实性,予

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2,系原告委托的代理人与被告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达成的调解协

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该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予以认

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2005610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 作,从事针车工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0711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

期限为20071130日至20101130日止,约定工种为针车工种,工时制度为标准

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工资标准(劳动报酬)

为计时工资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并约定了

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201039日,原告上班时与被告的管理

人员发生争吵,第二天(310日),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安排、态度恶劣为由,将原告辞退,

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于2010325日向耒阳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被告开除原告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

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2010717日,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

裁判决1、被申请人(即被告)支付申请人(即原告)20057月至20083月期间加班

工资912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5元;

3、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补缴时间人20056

10日至201039日);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1221日作出(2010)耒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单方面解除

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但由于原告在该案中未要求被告替赔偿金,故本院在该案中对

赔偿金未处理,对其他争议事项作出了判决,该判决现已产生法律 效力。201137日,原告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因其违

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610元并支付劳动失业保险金6000元。耒阳市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于2011310日以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

起诉讼。

原告失业后,未办理失业登记,也未向相关机构要求重新就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申请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赔偿金进行调解,经该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即原告、被申请人即被告于201156日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2.4元,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本案中,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但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仲裁机构调解并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应当履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1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项争议已经调解达成了协议,不应另行处理,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篇二:法院通知书格式】

201xx刑初字第xxx

xxx看守所:

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

执行通知书(存根)

201xx刑初字第xxx

xxx看守所:

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

201xx刑初字第xxx

罪犯xxx

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xx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

201xxxx

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

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xx刑初字第xxx

xxxxx人民法院:

你院201xx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 日送往 执行。

201xxx

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上诉人( )就( )字第( )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3.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本院受理(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适用于普通程序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5.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适用于普通程序(涉外)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6.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受理( )诉( )(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定于举证(答 辩)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逾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7.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受理( )诉( )(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8.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受理( )诉( )(案由)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汇票、支票、本票)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催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 )对上述款

项有权请求支付。

10.宣告失踪判决书

本院受理( )申请( )失踪一案,于( )年( )月( )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告( )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1.宣告死亡判决书

本院受理( )申请( )死亡一案,于( )年( )月( )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告( )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2.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

):本院受理( )诉(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13.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4.申请公示催告(汇票、支票、本票)

申请人( )因(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金额、出票人、出票行、持票人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

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

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15.受理破产

本院根据()的申请,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或破产清算,或重整,或和解)的申请。债权人应在(xxx日之前,或公告之日起()内),向管理人(填写其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申报债权,并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

理。(债务人的企业名称)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于()年()月()日()时在(填写会议地点)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

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填写法院认为应说明的其他情况)。

16.宣告破产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的()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

产。

17.终结破产

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清算,填写清算内容。或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破产宣告前,第三人

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8.申请破产还债

本院根据债( )人( )的申请,已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第( )号民

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 )破产还债。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 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本院( )召开。望债权人准时参加。

19.中止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 )破产还债案件,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院认可。现依法宣告中止( )破产还债程序。上述和解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20.终结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 )破产还债案件,经破产清算,该( )现有破产财产除支付( )后,已不足以支付( ),其它债权的清偿率为( )。本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申请,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 )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

权不再清偿。

21.申请宣告失踪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 )失踪。

22.申请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已满4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 )年( )月( )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3.申请宣告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 )年( )月( )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4.申请宣告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 )年( )月( )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5.执行通知书(民事、刑事附带民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 )字第( )号( )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日内,自动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6.评估报告

):本院受理()执行一案,依法委托( )对( )进行评估,现已作出( )评报字( )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

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日内,向( )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

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27.无主财产认领公告

本院受理( )申请认定( )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

之日起1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注:括号内文字为选择性内容)

人民法院公告文书制作要求示例

):本院受理( )诉( )(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2011320日)篇三:执行通知书(2014年最新)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酒肃执字第

被执行人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 元。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号:

(院印)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篇三:公告处理违纪员工是否构成侵权】

公告处理违纪员工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

原告田文,男,1976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元坝乡花排村6组。被告恒忻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其是被告公司职工,于2000111日辞职。2000112日,被告贴出公告,称原告离厂时有盗窃行为并罚款250元。原告认为,被告毫无事实根据的以公告形式称原告有盗窃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公司是从事msa量测系统工作,并保管对外保密的qs9000品质系统的有关程控文件和msa程式磁片。20001030日,原告提出辞职,其在办理有关资料及物品的交接时有偷盗、换取被告方程式磁盘的行为,并且证据确凿,被告并未随意捏造事实,主观上更没有过错,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损害事实。另,本案系企业内部管理行为,法院不应受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

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6月,被告建立qs9000标准规范的全面品质保证体系,原告被指定从事公司msa量测系统工作并保管对外保密的qs9000品质系统的有关受控文件和msa程式磁片。20001030日,原告提出辞职。111日原告办理完交接手续,离开被告单位。112日,被告在公司的公告栏内张贴了一份对原告的处罚公告,该公告载明:原品管课仪校员田文辞工时带走msa系统资料、磁盘,并换取磁盘3pcs,依厂规规定作偷盗行为处理,

并罚款250元。对原告有偷盗程式软盘的行为,被告仅提供了李华和许庆华二人的证词予以证实。

吴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指认原告偷盗了其价值很高的财物,但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作出认定及相关处理。虽然被告举证的两个证人所作的证言认为原告有偷盗行为,但由于两证人均系被告方在职职员,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原告对二位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并否认自己有偷盗行为,故被告认定原告有偷盗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公布原告有偷盗行为,贬低了原告的人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影响,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之诉,应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及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予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其公司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被告恒忻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相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议:

本案是一起因企业在公共场所刊登公告处理员工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其典型在于,企业对已辞职的职工进行不恰当的处理,同样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对该案的正确处理,关键在于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被告认定原告存在偷盗的行为性质

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侵犯公私财产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是刑法的调整范围。对盗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行使权利主体是司法机关,并且有着严格的程序,这种职权更多的是一种责任,不能放弃,也不能让渡。本案中,被告以公告的形式在公司宣传橱窗里向全公司人员通报了原告有盗窃行为,并对原告予以250元的罚款,通过公众的影响和传播,使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有理由相信原告犯有盗窃行为,这样变相地使原告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和教育。由此可见,被告公告原告有盗窃行为的做法等于代行了有关司法部门的职责,其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者, 原告离厂时经门卫的搜查,并未查到任何有关公司的财物,而证人李华、许庆华二人被告方的公司职员,与被告方有利害关系,其二人所作的证词缺乏证明力,被告方又没有其他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告有偷盗行为,故被告方认定原告有偷盗事实是缺乏事实依据的。综上,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原告有偷盗行为。

二、被告方的行为是否是其内部处理员工的行为

原告是被告方的职工,被告公告对其作出处理是否属于企业对员工的处理,法院并有没有管辖权?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方公告处罚原告的行为是基于原告在厂任职期间内的违纪行为而作出的,是企业对员工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处罚公告是在原告辞工手续尚未了结,故本案属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原告没有诉权,法院对此类案件没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超越了企业管理员工的职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作为一个企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当地行使自己的管理权限,以保障本企业对内对外事物的正常运行,但企业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能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一定证据怀疑原告窃取公司重要资料,为了保护公司自身的利益,采取一定措施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如向公安机关报案、自诉等,在原告的盗窃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后,被告再依据厂纪厂规对原告进行通报处罚是在其权利范围之内。即使是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客观上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还是应当认定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认为原告有盗窃行为时,采取了不理智的做法,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判定径自向多数人公然宣告原告犯有偷盗行为,虽然被告的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维护企业的自身利益,在职员有侵犯企业行为发生时,而作出的自我救济和防预手段,但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个人、企业、单位都不得认定其有罪。被告的行为不仅远远超出了其作为企业的管理对内对外事物的合理的界限,而且具有违法性,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原告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

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是使被害人的名誉在某一特定的范围内,人们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成员对一个人所给予的综合客观的看法。如果某人认为他人的行为有不检点或犯罪嫌疑,但仅仅是自己私下写了评议性文章,并未向公众散布,则该行为并不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将指认原告有偷盗行为的公告,张贴在公共场所,张贴时间虽然是在原告离开企业之后,但该公告是面向企业所有的员工,其后果必然导致原告的名誉在被告企业员工中的降低,造成其精神上的损害;并且原告是一名外地打工人员,这一事件对其名誉的损害会影响其日后的应聘,使原告其他的相关权益,如收入、工种等受侵害。正当的处理、惩戒员工,应当是善意的、实事求是的,同时也是具有纠正错误、惩前毖后的目的,但绝不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一审、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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