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粤交基[2013]1055号)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
1 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有序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2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参照本标准组织开展自查考核评价。
2.1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核评价评分90分(含)以上为示范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含)—90分为达标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以下为不达标工程(合同段),详见表1。
表1 考核评价等级划分
2.2 各考核项目评分时采取扣分制,扣分限值为各考核项目总赋分值。
2.3 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计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2.3.1 建设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2 监理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3 施工单位得分=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0.5+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0.5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4 工程项目阶段得分P=
Σ监理单位得分 ∑(施工单位得分×合同价)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