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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分行 地址:
乙方: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地址: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帮助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 发挥农业银行网络、资金、结算等方而的优势,根据辽宁金融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署的《辽宁省地方普通高等学 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分行与辽宁石油化工 大学(院校)本着平等口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国家助学 贷款合作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双方
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分行(以下简称“甲方”)是中国农业银行在辽宁 省抚顺市的分支机构,经中国农业银行法人代表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以下简称“乙方T为己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具 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三条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已经双方的充分协商并已得到 双方的同意,双方代表己经获得双方代表人的全权授权,具有在本协议上签字的 权利。 第四条双方代表一经在本协议上签字,本协议即对双方具有有效性和约束力。 二、 合作的基础 第五条双方的合作完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谋求发展,合作不针 对任何特定的第三方。 三、 合作原则 第六条根据省政府“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会议要求、辽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署的《辽宁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合作协议》条款为主要合作原则。
第七条共同增长价值的原则。双方的合作协议以“共赢”为目标,期盼通过今 后合作实现双方价值的共同增长。
第八条长期合作的原则。双方的合作不仅关注现在,更关注未来,双方共同 追求实现长期的竞争优势。 四、 合作目标
第九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双方共同努力,逐步扩大双方在资产、负债、 中间业务等领域的合作广度和深度,增强双方的业务覆盖能力,长期竞争优势和 社会影响力,最终成为协同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
五、 合作内容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部分金融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 甲方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为乙方符合农业银行政 策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二)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 贷政策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提供信贷服务。 (三) 甲方在乙方教学楼、龙源公寓等处安放ATM N助设备。 (四) 提供本、外币结算服务。
(五) 通过甲乙双方全面合作进一步深入,甲方以银行卡为介质,协助乙方逐 步构建校园一卡通系统,逐步实现各种代收代付以及学校内部管理的电子化。 1、 为乙方代收代付在职教职工工资。 2、 为乙方学生发放借记卡。
3、 为乙方有短期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资信较好的教职工发放准贷记卡或贷记 卡。 4、 为乙方代理各类保险业务。 (五)为乙方提供各种理财服务。 1、 为乙方符合信贷条件的教职工提供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服务。 2、 其他。
(A)为乙方提供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六、 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有对乙方招生、收费、毕业等情况以及学校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知 情权;有收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受益权:有为乙方提供网上银行、增设 ATM或自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甲方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中,按照国办发《2004》51号的相关规定 亨有以下权利:
(一)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行对 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載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吐机构不再 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二) 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三) 乙方的借款学生违约比例达到20% (指借款毕业生连续90天还本付息 违约人数/进入还款期人数)的髙校,甲方有权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协商视具 体情况降低乙方助学贷款发放额度并提高乙方风险补偿比例或停上向乙方的贫 困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甲方在行使以上权利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配合,披露真实、完整 的信息。 第十四条甲方有按照辽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 署的《辽宁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满足乙方借款 人数和额度需要的义务。第十五条甲方有向乙方提供安全、便捷结算服务的义 务。 第十六条甲方有指定服务质量优良的经办行具体办理本协议项下的金融业务 的义务。第十七条甲方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的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七、 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乙方有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约定获得甲方支持的贷款人数和额 度需要的权利。
第二十条乙方有要求甲方改进信贷、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的建议进行审议、修改的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照国办发《2004》51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责任: (一) 负贵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诸,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 生名单和学生屮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 性、真实性进行审査,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 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査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贷后管理,按隶属 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