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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常见的九种职业风险探析

时间:2014-04-21 14:05:10    下载该word文档

派出所民警常见的九种职业风险探析

张家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承担着110接处警、案件办理、户口管理、行政管理等众多事务,工作任务量大面广。随着社会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和群众对公安工作期待的进一步升高,基层派出所执勤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达到了新高。那么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针对各类纷繁复杂的警情,如何进行依法处置,如何有效回避职业风险,是值得我们分析和研究的。本人在基层派出所工作多年,从中发现基层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处置中存在九种风险情形,该九种情形或政策法律难以掌握;或情况紧急风险巨大;或需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若稍有不慎处置不当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现一一予以探析,希望大家在实践工作中予以注意。

一、醉酒人员处置。当前,在基层一线日常接处警中,由醉酒引发的打架闹事、各类纠纷、求助等案(事)件呈上升趋势,其潜在的危害不可小觑。以普陀沈中派出所为例,2008年以来接到指挥中心涉及醉酒人员的求助类警情指令就达127起,受理案件中醉酒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每月平均近15起。醉酒人员往往对自己的情绪、行为失去控制,如对其执行约束期,又会引发大吵大闹,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甚至采取自伤自残举动,危及本人的人身安全或妨碍民警正常执法,发生袭警案件;有些醉酒人员可能身患重病,如事先不到医院进行常规检查,而直接予以约束醒酒,可能会造成重大后果。多年之前一派出所在对一醉酒男子进行约束时,因不清楚醉酒者身患重度肝炎、肝腹水。约束期间该男子大吵大闹,后又疼痛的在地上打滚,送医院后才发现该男子肝腹水破裂,造成公安机关重大负面影响和经济赔偿,可谓教训深刻。所以派出所民警针对醉酒人员处置,一定要慎之又慎,对重度醉酒都或有病理表相的醉酒者一定要先送医院进行检查或进行醒酒治疗,并要安排合理警力进行看护防止出现自伤自残及其他不可测后果的发生。

二、扬言杀人案件处理。随着社会矛盾的深化和发展,许多当事人不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动不动便扬言要采取极端举措直接给当事人施加压力,或向公安机关压,引起公安机关重视。由于法律的疲软性,单凭口头行为很难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更由于许多当事人只停留在口头行为上,久而久之会造成民警凭经验判断办事。而对扬言杀人的当事人疏忽大意,而一旦发生后果,便不堪设想。笔者在沈中派出所工作期间曾处理过一起婚恋纠纷案件,男方女方矛盾激烈,初次调解后未获成功,且男方当事人有不利女方的言语,虽引起我的重视,我又努力调和后最终予以化解,但时隔十余日,终因双方积怨极深。男方于200658日凌晨零时20分许携带汽油来到女方的暂住处,把汽油浇在女方及其女儿和自己的身上,然后点火杀人,造成三人都死亡。这件事情的发生对我触动极大,幸亏我在处理程序上全部到位而免于处分,否则是责任难逃。所以派出所民警在对待扬言杀人的案事件时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才能防止渎职或不作为的发生,从而有效的回避了自己的风险和责任。

三、人员失踪案件处理。对于人员失踪的情况是否属于派出所民警的职责呢?许多派出所民警不是很清楚,这样就导致我们针对人员失踪的接待和处理定位不准或措施不实。许多派出所接待民警认为寻找失踪人员是家属自己的事对报警的群众一句话打发了之;许多民警制作接待笔录后也是应付了事,不付诸实际行动。笔者在派出所工作期间就碰到一群众到派出所来报案声称:其开出租车的女儿电话关机,而且其他开出租车的驾驶员也已有二个多小时未见其女儿的汽车了。当时值班民警答复说你女儿这么大年纪了,不会有事的,而且可能接上客人跑远路了,所以二个小时见不到,回去再联系联系吧。我一听事情有点不太对,还是小心一点,便安排一民警对该群众制作了笔录,并当着该群众的面通知巡逻车注意该辆出租车,一有情况马上报告,报案群众见我采取如此行动后较为满意。而过了三个多小时,另有群众报案在一山脚下发现该辆出租车及被杀害的一名女出租车驾驶员。可见小心驶得万年船,如果当时把该群众打发了之可能会引发该群众的极度不满甚至会引起上访,给公安工作带来被动和不利影响。那么如何应对人员失踪的警情呢?我想一是热情接待,问清情况;二是要严格根据公安部颁布施行的《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进行执行。该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七种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情形:(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四、精神病人处置。由于目前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备,许多精神病人处于无人控制的情形之下。精神病人所产生的治安事件公安机关是难推其责。如何应对处置精神病人也是困扰派出所民警的难题之一。经走访调查,许多派出所民警对于精神病人会采取跨辖区丢弃的方法进行,从而把责任转嫁到其他派出所。这样恶意的方式可能会造成精神病人饿死或其他非正常死亡,从而把民警装进了法律的套子之中,再说把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友邻单位也是一件不道德的行为。那么如何稳妥的对精神病人进行处置呢?笔者认为一是利用好派出所工作平台系统,把辖区内的精神病人底数进行一次全面排摸后,把精神病人基本信息及监护人情况录入平台系统,使全市达到共享。也可在排摸的基础上制作精神病人导航仪即在精神病人胸前挂一块印有监护人电话住址的小牌子。二是健全机制,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在精神病人处置上的职能。

五、群众捡拾弃婴处理。随着自然环境质量的进一步下降以及人为等因素,目前已婚夫妻不孕现象较为突出,随之出现了大量的弃婴收养现象。据普陀区民政局统计数据显示,20072008年二年内,全区弃婴收养达到了66例。那如何来看待弃婴收养现象呢?本人走访了几个收养人,了解到弃婴的捡拾只不过是个借口,绝大多数弃婴是潜规则下的弃婴,即不孕夫妻通过中介人介绍以后花费少量的所谓营养费而从其他孕妇手中获得婴儿,从历年数据统计来看全部是女婴。而且还有借腹生下子女后再到派出所来报案声称捡拾一名婴儿。我们许多民警对这些深层次的情况缺少了解,平时深信群众的捡拾报案,做了笔录后便予以出具证明。这种潜规则下的弃婴收养不合法但可能有一定的合理性,能满足不孕夫妻的强烈愿望。但本人认为,做为公安民警要回避这种风险,万一是贩买的婴儿,派出所民警没有进行深入调查而草率出具证明,无论如何是有一定责任的。可见不起眼的弃婴报案及证明出具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六、户口项目变更管理工作。目前公安机关受理的户口项目变更的种类极多,有户口性质、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等项目。特别是部分项目的变更可能给当事人带来重大利益或使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稍有不慎,调查民警可能被追究责任。200810月,有一男子向笔者申请变更其出生日期和姓名,初一看材料,《医学出生证明》都有,社区民警也已予以批准,到了我这关以后我发现这张出生证肯定是有问题,因为申请人是六十年代出生,当时不可能有制作精美的《医学出生证明》,一经询问便知是从医院开后门的。我便不予批准,后来得知该男子在北欧某国工作,按该国规定前三年可以享受一定补助,该男子享受补助的期限已到,但为了继续享受该国的补助故回国以后来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和姓名,从而变换真实身份。如果该男子得逞,东窗事发后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而审批的民警自然逃不掉一定责任。别看户口管理工作不起眼,但附加在户口上的利益众多,所以特别是社区民警一定要慎之又慎,严格依法办事。

七、政审及日常证明出具。也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也不知那本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承担着保安及部分单位员工的政审工作,以及大量关乎民生的相关证明出具任务。即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又有《亲属关系证明》等等种类繁多。笔者在派出所工作期间曾有一次碰到一大型单位招工表一栏中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意见,该单位人事部门在没有和派出所进行沟通的情况下,擅做主张便在表中设置了派出所意见这么一栏。导致大量被招聘的工人到派出所来找民警,如果不予出具,找到工作的工人已是可怜,再对其制造麻烦有点于心不忍。而且如不予出具,工人们会把矛头指向公安民警,造成警民关系紧张。所以民警只能是代人受过了。而且证明的内容也很有讲究。如一关系证明:张祥根膝下共二子一女,特此证明!当时张祥根有一房子被拆迁,但张祥根已故,所以财产由子女来继承,这样房管部门要求其子女出具类似证明。如果民警按其内容予以出具,如有私生子女会出来找公安机关打官司了,难道私生女不是子女吗?换之如果这样出具:某某、某某、某某系张祥根子女,特此证明!这样便没有后患了。所以证明的出具极有学问,稍有不慎便会使自己陷于被动。

八、群体性事件处置。所谓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因而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可以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总量上升,热点集中、矛盾激化、组织联动、难以化解,经济问题社会化、治安问题政治化的倾向。具体表现出行为越来越激烈,事件从企业内部发展到---街头----上访------封桥堵路----冲击政府;而且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越来越大,频率也越来越高。派出所民警处在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第一线,直接和群众面对面接触,承担着重要职责,派出所民警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即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也要防止自身受到人身伤害,更要通过做工作,劝阻上访群众。所以做为派出所民警面对群体性事件一不要单独行动防止受到人身伤害;二不要乱表态、擅自发表意见,防止引起新的问题和矛盾;三根据具体情况对群众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九、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据舟山市卫生疾控系统统计全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达131人,而隐性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能更多。做为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碰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虽说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只会通过血液、母婴、性关系三种途径传播,但基层派出所民警对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后如何进行应急处置的知识并不掌握。什么是艾滋病职业暴露呢?《浙江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试行)》规定所谓艾滋病职业暴露是指实验室、医护、预防保健人员以及有关监管工作人员在从事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过程中,意外的被艾滋病病毒感染或艾滋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伤皮肤,从而可能发生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该预案明文规定适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后如何进行预防处置呢?该预案规定了力争在24小时内开始预防用药,最迟不要超过24小时。也可先行应急处理:1、用肥皂和清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2、如有伤口,应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和清水冲清洗3、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用消毒液(如75%酒精,0.2—0.5%过氧乙酸,0.5% 的碘伏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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