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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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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鄂财会发[2010]13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3.12

【实施日期】2010.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财会发[2010]1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全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形势较好。但是,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占从业资格在册人员的比例偏低,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强;培训机构恶意竞争,有的只收费不培训、有的多收费少培训,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亟待加强;管理滞后、措施乏力的问题亟需解决,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继续教育监管的力度有待加大。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进一步增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切实维护财政部门的形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约束机制

继续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要求会计人员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

(一)继续教育的形式。我省继续教育形式要以培训为重点,同时鼓励会计人员通过开展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接受学历教育、参加专业知识竞赛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采取自学方式的学时认定依照《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第七条执行。

(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检查。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检查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诚信档案建设一并进行,检查结果纳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并作为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和诚信情况的依据。

(三)未完成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处理。对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相关信息记入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子系统。对连续两个周期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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