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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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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属

时间:2007-6-18 16:48:40

请问,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可以发产权证吗,如果能登记发证,所有权人是谁。如不能发证,如何体现产权

答: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但是相关部委对物业管理用房如何办理权属登记未做出相关规定,所以我市暂未办理,待新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办理。

物业用房不得少于50

市府办下发通知,住宅小区物业用房面积比例应不少于管理区域的千分之二

日期:[2010112]  版次:[QA03]  版名:[中山读本 政闻]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加载中...

 

    本报讯 (记者 杨同峰)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昨日,中山市政府办下发《关于住宅小区建设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

    物业用房所有权归业主

    按照《通知》,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通知》明确了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限: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不得改作他用。此外,如何选址也有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无需办房产证也不公摊

    《通知》称,发布前没有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市府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参照以上条款予以配置。正在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业主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

    《通知》还明确,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时,明确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要求;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图纸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并在许可证附件其他面积一栏中明确面积,并办理规划验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时,按照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要求验收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只作登记,无需办理房产证,也不作公摊。

    现状

    中山多数物业房被物业公司占有

    近几年来,中山对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标准已纳入房地产建设规划审批的必备要件,其建筑面积不计入业主公摊,属全体业主共有。

    但在实际中,中山多数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或为开发商提供,或为物业公司购买所得,或者面积纳入业主公摊,多数没有建立独立的物业服务用房。一些开发企业以物业服务用房没有公摊给业主为由,更替物业时据为己有。有的开发企业修建的物业服务用房供小区前期物业公司(多为开发商自身物业企业)使用。一旦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后,就让后期物业租用物业服务用房,产权还是属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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