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申请单位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条款名称 |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8版) | |||||
编 号 | 天安(备案)〔2008〕 号 | 经营区域 |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山东、深圳、重庆、厦门、河南、天津、辽宁、湖北、湖南、黑龙江、云南、四川、吉林、陕西、甘肃、江西、北京、广西、新疆、山西、河北、海南、贵州、福建、宁波、大连、青岛 | |||
险 别 | 主险 | 险 种 | 货运险 | |||
开办日期 | 2009年 1 月 1 日 | 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保险责任 | 见附页一 | |||||
责任免除 | 见附页二 | |||||
保险费率 | 见附页三 | 免赔(率)额 | 无 | |||
保险期间 | 无 | 无赔款优待 | 无 | |||
备 注 | 原沪银金管[1994]5399号废止 | |||||
公司意见 | 本公司确认已按照监管机关要求报送备案材料,材料完整齐备,请予备案。 (印 章) 年 月 日 | 监管机关意见 | 全部备案材料已收到,特此回执。 (印 章)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
2、深色底纹的栏目由监管机关填写。其他栏目均由保险机构填写,不得为空。如无则填写“无”;如填写不下,可以缩小字体、在表背面填写或者增加附页,不得出现“详见保单条款、费率”等类似字样。
3、“险别”栏目填写“主险”或“附加险”。“保险机构简称”和“险种”参照《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填写。
4、监管机关负责编号,编号规则:(保险机构简称)(备案)[年份] ╳号。保监局编号时,应在“保险机构简称”前增加“地区简称”。
附页一:天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08版)保险责任
第一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二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
附页二:天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08版)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附页三:天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08版)费率规章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费率 一、保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保额调整系数×免赔率调整系数×其他风险调整系数 二、基准费率表 1.基准费率
2.保额调整因子表
3.免赔率调整因子表
三、其他风险调整因子表 其他风险调整系数为以下风险调整因子值之积。
注:费率可根据以上风险特征实施上下30%浮动。 | |||||||||||||||||||||||||||||||||||||||||||||||||||||||||||||||||||||||||||||||||||||||||||||||||||||||||||||||||||||||||||||||||||||||||||||||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