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庄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品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有哪些
l、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承担哪些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
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生育第二子女应提交哪些证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省《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人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五、哪些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辖区居民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城市市区,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在异地居住,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在外出前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六、孕妇违反规定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或终止妊娠应受到什么处罚?
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七、宫内节育器放置时间
月经干净后7天内而无房事者;分娩后或人工流产后即时,及产后42天均可放置。
八、奖励扶助对象须符合哪些条件?如何确认?
国家和省市规定: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讨论提出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共苑庄镇委员会
苑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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