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6]111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5
【实施日期】2016.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6〕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连云港市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
实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既能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又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使安置工作更加公平有效,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5〕119号)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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