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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机管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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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机管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1]24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5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机管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24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机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监察目的)

为规范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监察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监察体制)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和区、县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国家机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推进、指导本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 (监察方式)

公共机构节能监察主要方式:

(一)自查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节能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各级公共机构开展节能自查。自查结果应报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日常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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