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防办的《徐汇区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09]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1
【实施日期】2009.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防办的《徐汇区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9〕22号)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华泾镇:
区民防办制定的《徐汇区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徐汇区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的通知》(沪府办〔2009〕63号)和《上海市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实施方案》(沪民防〔2009〕7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本区组织开展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普查(以下简称“场所普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全面梳理本区现有并可用于平时防灾与战时防空的应急避险和疏散安置场所,建立涵盖场所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及可安置人数的数据库,为徐汇区紧急避难场所建设、人员疏散撤离防护应急预案和战时人口疏散方案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二、组织领导
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本区场所普查工作由区政府领导,区民防办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共同推进,各街道、华泾镇具体实施。成立场所普查专项工作组,区民防办、民政局、教育局、文化局、体育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旅游局,各街道、华泾镇和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参加。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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