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3-07 23:31:09    下载该word文档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晋盐管字[2012]65

【发布部门】山西省盐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2.13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盐管字〔201265号)

各盐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文件要求,自201311日起,食盐准运证的印制和签发下放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盐市场管理,维护食盐准运秩序,确保盐业市场安全稳定,规范食盐准运证的使用和管理,省局制定了《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盐务管理局

20121213

山西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盐市场管理,严格国家食盐调运计划,维护食盐准运秩序,确保盐业市场安全稳定,保障盐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食盐准运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 》和《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划内食盐准运证的申领、核发、开具、使用、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的盐、制作食品所用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

第四条 食盐准运证包括跨省调拨和省内运输。

食盐准运证的申领、办理不得收费。

第五条 食盐准运证由山西省盐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并负责核发和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卖、转让以及印制和发放食盐准运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国家盐产品调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