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四川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大型用粮企业直接收购粮食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川办发[1999]5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8.16【实施日期】1999.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四川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大型用粮企业直接收购粮食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川办发〔1999〕55号)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四川省大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大型用粮企业直接收购粮食的暂行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大型用粮企业直接收购粮食的暂行管理规定(省粮食局省农工委省财办省工商局省农业厅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