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内部审计是海航地产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提高的推动力量,是促进海航地产改善营运效率与内控质量的业务伙伴,为海航地产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增值服务。
第二条 除非特别指出,本制度中“公司”指“海航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总部”指“海航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总部”,“成员公司”指“海航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区域公司”指“海航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区域公司,目前共分为四大区域公司”,“项目公司”指“海航地产控股(总部)有限公司项目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航地产总部及各成员公司、业务单位,以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节 审计部门权限
第四条 审计部门可以参与或者列席海航地产有关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
第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战略、预算、资金、资产、成本、营销、物业管理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审计部门可查阅和浏览海航地产总部及所属成员公司、业务单位使用的财务软件及其他内部管理系统。
第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反政策、法律以及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内部审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纠正。
第八条 当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主管领导的指令,未经预先通知而进行专项审计时,有关成员公司、业务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九条 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被审计的部门、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消极拖延不予配合的,审计部门有权进行通告或向审计主管领导进行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罚建议。
第一十条 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作为海航地产总部及所属成员公司、业务单位及个人业绩考核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一十一条 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由审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报呈审计主管领导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节 被审计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一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被审计的部门、成员公司及业务单位应提供的相关审计配合包括但不限于:
(一) 提供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 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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