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文 件 号】京劳险发[1996]255号【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1996-10-16【实施时间】1996-10-16【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号令)精神,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制定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特通知如下: 一、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263元。 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为202元。 三、按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退养人员及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临时工养老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为170元。 四、按〔79〕市劳险字第173号和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按月发给生活费的农转工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