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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办案程序是什么?[优质推荐]

时间:2018-08-17 11:24:50    下载该word文档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办案程序是什么?【优质推荐】

检察院除了承担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起诉的责任外,还负责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办案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监督办案要求。那么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办案程序是什么?下面小编就简单和大家讲一讲。

一、当事人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办案?

如果当事人所报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说明理由。

如果当事人还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到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同时,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有必要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责令公安机关立案。

二、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1、法院自我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体现了检察监督属于救济式监督的本质。

2、下级院审查在先,上级院审查抗诉在后的原则,即遵循同级受理、同级审查的规定,体现了同级监督的理念。

三、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条件

1、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应当明确的是,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即不论是哪级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均应视为符合该情形。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这里的逾期原则上应是超过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当然,由于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因而,例外情况下的逾期应根据延长时间而定。

3、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这里应予明确明显错误的含义,所谓明显错误,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只要当事人认为再审裁判存在错误,就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四、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要求

1、审查期限。依照修改后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笔者认为,三个月审查期限并非不变期间,特定的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如调阅法院诉讼卷宗、委托鉴定等期间,由于这些期间并非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所能控制,因此不应计入审查期间。另外,三个月的办案期限应当解释为一级检察院的办案期限,在提请抗诉案件中,上下两级检察院都对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分别计算三个月的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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