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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按年划转规则

时间:2014-09-21 06:10:07    下载该word文档

省直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划转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省直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划转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按年划转业务)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 ),因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向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申请,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同意后,按需授权银行向省直分中心提供申请人每月实际还款金额,按年核定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还款账户的提取业务。

办理所需材料

1.由申请人填报并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的《省直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按年划转申请表》;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5.还款储蓄存折或卡原件、复印件 6.上月银行扣款凭证

按年划转实施办法

1.按年划转业务申请人为按月足额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按年划转业务为后补制。即省直分中心依据申请人受理当月至次年满12个月(以下简称“划转年”)实际还本付息额,划转其住房公积金至本人还贷储蓄账户;

3.每月125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职工申请,当月受理,次年对应月划转;

4.每月12日为约定转账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25日前到账,至贷款结清或申请人不符合按年划转条件时终止。终止后,省直分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5.申请人每年划转金额由省直分中心按以下规则核定:

1)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百元以上方可划转;

2)划转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一个划转年实际还本付息额,如账户余额不足,按账户余额取百元整数划款;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同时划转的,按先申请人后配偶的顺序生成,合计划转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一个划转年实际还本付息额。

6.申请人办理按年划转业务后,不得再办理柜面提取。申请人委托期间办理省直公积金贷款的,按年划转业务自动终止。终止后,省直分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7.申请人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的,应向省直分中心申请终止按年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8.申请人同时有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不得办理此业务;系同一套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部分办理了按月划转,商贷部分可以同时办理此业务。按先划转公积金还本付息额后划转商贷还本付息额顺序生成;同时有多套商业住房贷款的,只可选择一套办理此业务;

9.申请人贷款结清后,还款储蓄账户应保留到最后一次划转结束,方可注销;

10.申请人办理按年划转业务后,一般情况不可变更还款储蓄账户,如确需变更,应于变更账户次日到省直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不及时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11.申请人办理按年划转业务后,如个人公积金账户、婚姻关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在10日内到省直分中心进行书面变更。因申请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12.住房公积金按年划转业务仅为公积金提取方式之一,并非代为还贷方式。办理按年划转期间,申请人每月仍应在还款日前及时核查并保证还款储蓄账户资金充足,履行正常还贷业务。否则,申请人须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约定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13.省直分中心目前仅受理安徽省区域内的建设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按年划转业务(循环贷款、授信贷款、转按揭贷款除外);

14.本实施细则自20131224日实行;

15.本实施细则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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