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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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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人发起,于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

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 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以

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 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三) 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word/media/image1.gif岀资额占本社成员岀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

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

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 】。享有附加表

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岀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 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

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 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岀资

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 方可

办理退社手续;其中 _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

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 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岀资额和

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 扣除其应 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

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 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

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岀相应赔偿。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 决定成员岀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岀资;

(五)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 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 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

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

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 以上岀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

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 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 改变成员

岀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岀资,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岀决议的,

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 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

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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