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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09【实施日期】2018.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提升服务能力,推进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35号)精神,本市将在2017年试点基础上继续开展国家级和市级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推进国家级无车承运试点经交通运输部考核,本市共有7家国家级试点企业考核合格(名单详见附件1)。考核合格企业延续试点一年,即日起凭本通知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打印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有效期至2019228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试点的企业应1/2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尤其是增补资金流水单,并继续认真推进落实试点实施方案。二、适度调整市级无车承运试点范围(一)市级试点企业考核对参加上海市市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的企业,以截至20171231日数据为准,参考交通运输部考核指标,并结合企业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考核。有意愿继续参加市级试点的企业,于321日前向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交总结报告,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企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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