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表
(因病或非因工)
申请人:
申请人工作单位: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鉴定委员会 制
填表说明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均应按要求填写本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病情有关的病历资料,包括:首次住院或门诊病历、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X光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原始材料。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肺部疾病、肝脏疾病、脑部疾病、内分泌疾病、耳鼻喉科疾病、血液疾病应提供半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精神疾病、癫痫疾病应提供五年以上系统、正规的病历记录。
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书面申请后,要审核其身份及提供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病历资料不齐的,应退回并向申请人说明;病历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审核印章。
4、本表一式二份。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