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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新疆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整理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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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新疆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为了达到把东部沿海地区的剩余经济发展能力,用以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巩固国防的目的,国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政策,为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投资力度,国家对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也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相关税收优惠整理汇总,供参考。

目录

一、 国家层面税收优惠政策

二、 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三、 新疆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四、 投资咨询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层面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所得税优惠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暂未出台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进口自用设备的关税优惠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参考文件:《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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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西藏地区在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具体为:

1.2011-2020年期间,区内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外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在限制于鼓励类产业,放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拉萨经济开发区内外资企业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特定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在15%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减免)。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纳税。对上缴中央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预算级次,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额进行返还。具体减免范围见下附表。

3. 拉萨开发区内外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下同)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它各类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

参考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所得税税率的通知藏政发〔201114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08〕33号

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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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具体为: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录已于2011年8月颁布,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享受优惠。具体优惠企业范围见附件。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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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咨询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西藏地区对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免税期之外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拉萨经济开发区内外资企业按10%)

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

新疆地区,将从事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查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列入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区域所得税优惠范围,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新疆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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