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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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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沪农委[2005]37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22

【实施日期】2005.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沪农委[2005]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2004年和2005年中央两个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和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04]13号)提出的要求,结合上海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要进一步巩固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成果,加快推进农村各项配套改革,确保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继续规范村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制度,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农民的固定负担。继续转变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职能,推进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改革,推动乡镇和行政村的调整合并,精简机构,严格控制乡镇人员编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防止出现新的乱收费,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原则,对镇村不良债务问题做好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化解债务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制度建设

要继续完善本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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