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4]12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5
【实施日期】2014.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益政办发〔2014〕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切实解决因征地而导致失地少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建设民本益阳、和谐益阳的需要,是保障供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加快发展与保障民生的关系、项目建设与保障同步的关系,克服困难,精心组织,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基本办法
(一)确定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各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县(市)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再返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日为基准日。
(二)确定保障方式
1.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先转变农民身份,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1)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征地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原则上不低于8年,具体年限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如果被征地农民自愿,其缴费基数也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但政府只按60%为基数进行补贴,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不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