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全会制度的沿革与特点
赵平1,李绍华2
【摘 要】摘要: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党的中央全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萌芽、初步形成、曲折发展和走向成熟四个时期,其呈现出逐步规范化、走向自主化、决策科学化的特点;中央全会是党中央出重大战略的机构,更是党内民主机制运作的载体。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应当从中汲取丰富的思想营养和政治智慧,以便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全会制度,使其在党的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期刊名称】理论导刊
【年(卷),期】2011(000)003
【总页数】4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中央全会制度;沿革;特点;地位
按照现行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1]227-228中央全会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全体会议的简称。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内一般被约定俗成地称为“某届某中全会”。
一、党的中央全会制度的沿革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党的中央全会制度随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断发展而走向规范和完善,其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
1.从1921年到1928年:党的中央全会制度的萌芽时期。党在两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召开若干次中央会议,这最早可追溯至1928年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六大”以前,中央全会都没有某届某中全会的称谓。[2]
1921年党的一大只通过了我党的第一个纲领,共十五条,确定了党的名称、纲领和组织制度,并没制定章程,更没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但还是可以看出有中央机构,比如“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十人组成执行委员会”。[3]4而一大后便组成了党中央常设机关——中央局。[4]1922年中共二大制定的第一个党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3]93-95,但对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需不需要召开中央全会却没有明确说明。1923年中共三大第一次修订的党章和制定的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党中央组织机构、职权分工、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除上述规定外,均要求“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九人组成,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五人组成中央局”,“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中央局每星期开会一次,执行委员会之一切会议,须由委员长与秘书召集”,[3]156-157从而规定了中央会议定期召开的时限。并实行“一切决定,以多数取决”的原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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