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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03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三年七月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第二节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第三节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第四节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第五节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第六节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七节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